反酷刑理论探讨之十四:预防酷刑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4: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本栏目特约主持人:陈卫东

  禁止酷刑行为是当今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要求,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持续努力的一项共同任务。198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1988年10月4日,我国庄严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这标志着中国与世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道,在反酷刑问题上表明了自己的正式态度。


  今年是《联合国禁止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制定的五周年纪念,该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6年6月在经由20个国家接受之后开始正式生效,目前共有34个成员国签署了该任择议定书。

  从理论上讲,目前《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144个成员国都可以成为任择议定书的成员国,那么接下来人们自然而然会疑惑的问题是,为何还需要单独制定一个任择议定书?

  对于这一疑问,最为简单的答案就是即使包括中国在内的l44个成员国都已经签署并批准了反酷刑公约,《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制定并没有完全成功地实现消除酷刑的目标。当前,从世界各个地区而来的关于酷刑存在的投诉、控告接连不断,事实上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经常就反酷刑公约成员国当中存在的酷刑问题表示忧虑与关注。

  创设上述新议定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中存在着预防不足的缺陷,也可以说《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并没有充分地关注到酷刑的预防问题,其对酷刑问题的关注主要是在回应性的角度上进行的。唯一一项具有酷刑预防色彩的义务是需建立针对酷刑获取的言词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采取了一种不同寻常的预防性策略,其创意来自于国际红十字会的工作机制。国际红十字会的工作机制是通过探访、接近囚犯与被关押者,将其状况向关押机关秘密报告从而推动关押机关能够人道地对待那些囚犯与被关押者。一般认为,这种工作方式下许多人获得了尊严的对待,甚至性命得到保障。

  建立国际探访机制的想法最初来自于瑞士退休银行家、慈善家让-雅克?戈蒂埃(Jean-JacquesGautier)先生。1977年,他在瑞士召集了一些专家研讨了该计划,我也参加了那次会议。他提出该项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寻求一种弥补国际红十字会权力不足的机制:当时国际红十字会无权访问相关国家的羁押场所,在执行相应任务时,红十字会不得不与相关国家分别协调安排这种访问,同时红十字会也无权对普通刑事程序中的虐待行为进行评价。

  从那次会议开始,旨在推动建立国家探访机制的一项非官方公约草稿开始出现了。事实上在会议后的第二年,瑞典就开始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了相关建议的文本,在这一文本中体现了许多目前公约任择议定书中的机制。

  1980年哥斯达黎加提交了一份任择议定书的草案,这一行动说明该国认同了瑞典草案的观点,但希望能够避免以瑞典草案为基础进行的复杂的磋商与谈判。

  1983年,由47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欧洲委员会通过了《欧洲反酷刑公约》,在国际法学家协会以及瑞士反酷刑委员会等机构的极力游说与推动下,该公约中建立了国际探访机制。

  1991年1月,在经过欧洲地区内的成功试验后,哥斯达黎加开始推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真考虑任择议定书草案。

  从该任择议定书草案经历了十多年的相关协商与讨论的过程可以得知,并不是所有的成员国都愿意接受国际机构对本国任何羁押地点的探访这一机制。

  在任择议定书通过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也有积极的方面,起草者并没有一味地完全强调探访由国际机构进行,而是创造性地选择了要求成员国自己任命或者建立国内的监控机构,这些国家内部的监控机构可以分担探访所产生的负担,国内探访机构将与国际探访机构协作、互为补充。这一妥协方案还包括成员国可以选择接受国际社会的探访或者在三年的期限里由本国探访机构实施探访。三年后,成员国必须接受一种双轨制的探访机制,即国际机构与国内机构的共同协作。

  根据反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国际酷刑预防委员会由10人组成(当任择议定书的签约国超过50个时,增加为25人),由任择议定书签署国根据个人事务和囚犯待遇方面的专业经验,对其个人进行选举与任命。各成员国有义务接受该委员会的定期访问,应允许委员会访问任何自行选定的成员国内的羁押场所并且允许委员会成员与被羁押人进行单独、秘密的谈话。委员会在结束对成员国的访问之后向联合国有关机构提交报告,该报告原则上是保密,但在三种例外情况下可以公开:一是成员国同意;二是成员国自己公布了报告的部分内容;三是成员国拒绝与反酷刑委员会合作或者拒绝采取相关措施改善酷刑存在状况。

  任择议定书中规定的国内酷刑预防机构在访问羁押场所以及与被羁押人面谈方面的权力与国际访问机制大同小异,且参加人员也必须为具有独立性与专业性的专家。如果成员国已经建立了类似的国内酷刑预防机构,任择议定书并没有要求其建立定期探访机制,这留给各国的酷刑预防机构自行决定。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国内酷刑预防机构也无需遵守报告的保密性义务,尽管在任择议定书中建议“保密性的信息应当给予优先考虑“,这一条款主要是基于保护作为国家耳目的线人的安全,而并非保护成员国本身的利益。此外成员国也可以自行选择公开发布国内酷刑预防机构的年度报告。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接受这一任择议定书,但推动反酷刑的实践需求无疑将促使我国进一步考虑这种定期探访制度。

  这种独立的探访制度不是对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而是通过独立人士,或者公民的参与,使得本国反酷刑状况能够在公开的社会环境中接受公众的质询、外界的监督,通过公众的探访向社会传达一种权力接受监督、酷刑受到限制的积极信号,增强公众以及国际社会对本国反酷刑实践的了解与接受程度。

  此外,立法机关也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与调查机构,对反酷刑以及其他各种侵犯人权以及违法情形进行独立于执法机关的查访、监督活动,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通过其定期访问羁押场所,增进我国反酷刑实践的公开性与监督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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