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范文:罚款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0 15:03: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6月4日,建设部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重新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其中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主管部门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它违规行为也做出了处罚规定。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城市垃圾的管理确有积极意义。目前,中国有668个大中型城市,城市人均年产垃圾440公斤,城市垃圾的年排放量接近1.5亿吨,且仍以年均10%的速度增长。对垃圾的倾倒做出新的规定,是与时俱进之举,有利于城市的净化和美化。
  具体到对乱倒垃圾及处罚,在执行中尚有需要厘清之处。
  有关垃圾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建设部出台这一办法的前后,不同部门和地方对垃圾处置有过不同规定。比如,一些城市已开始收取垃圾处理费,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6月4日也透露,将会同发改委制定垃圾处理费政策,而各地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容管理办法,也对随地乱扔垃圾等做出了罚款规定。如果这些规定一一实行,有没有可能形成重复罚款?当然,城市居民虽按规定缴纳了城市垃圾处理费,可是,如果随地扔了垃圾,再行罚款也是必要的。只是谨防政出多门,有“罚款权”的环保部门、市容部门以及建设部门应有统一协调,如果需要加重处罚,似乎也应有统一的执法渠道为宜。
  还有,执法与收费,如何把握合宜的尺度?行政权力与经济处罚权合二为一,这是我国经济处罚权的一个特点,一旦失去监督,某些经济处罚权有可能演变成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经济处罚从手段变成了目的。因此,类似垃圾罚款,是否从一开始就需加强监管,并严格在法律授权限度内行使。
  罚款用途及去向也应更透明。罚款的实施及款项去处,甚至应予听证。比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单位行为规定最高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赋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处罚权。希望在处罚时能说明理由,并交代款项用途,必要时市民能否也参与听证?
  我们不能指望罚款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乱倒垃圾的问题。此前,用罚款方式处罚不文明行为,诸如乱穿马路、乱闯红灯、随地吐痰等,这一招我们用得不少,有的确实有相当积极的效果,但也难以毕其功于一役。要想根除不文明痼疾,这对我们的城市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让市民处理垃圾能否更方便更快捷;对垃圾分类的指导及操作,能否更普及更人性化,等等。
  目前,我国的城市化仍在推进之中,对于城市管理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还缺少经验,正在摸索之中。罚款是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一个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如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更应在处罚的同时,积极跟进,积极探索。
《人民日报》 (2007-06-07 第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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