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行测综合辅导法律法规名词解释:民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0 15:24: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二条,平等主体应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民法调整范围还应当包括其他组织。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内容: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5)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概念、条件和特征

  1.法人的概念及条件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和依法定程序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特征

  法人的特征包括:(1)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设立或登记的事实,终于法人依法被撤销或解散的法律事实。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是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的,并且它是由法人机关来实现的。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可以分为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适法行为。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为。它有两个层次的意思:(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2)它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便是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默示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按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1)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由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可以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2)以民事法律行为一方转移某项民事权利是否请求他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依据,可划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依据,可划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4)以法律行为是否必须以一定的形式为依据,可以划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二)代理及代理权

  1.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主要特征是:(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行使

  由于代理产生的依据不同,代理可以划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这是根据一定身份关系而设定的。(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权的行使方面,应当明确代理人的职责:(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委托代理人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方可将代理事项转托他人完成;(3)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行使代理权时禁止代理权被滥用。(1)禁止自己代理,即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2)禁止双方代理,即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代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3)禁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是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代理权滥用行为。

  四、物权和所有权

  (一)物权的概念、特征及物权的分类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人。(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非行为或精神财富。(3)物权的内容是指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追及该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优于其他权利先行使的权利。(6)物权保护方法的广泛性。如物权遭受非法侵害时,既可以采用物权上的保护方法,又可以采取债权上的保护方法保护物权。

  2.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照不同的特点可作如下分类:(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2)主物权和从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二)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其他物权相比,财产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物权;(2)它是唯一完整的物权;(3)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它们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具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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