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逻辑知识讲座性质命题(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0 15:27: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3、从一个命题真推出另一个命题真。

从属关系(A与I、E与O)就属于这种关系。

由A真可推出I真。

例如:从“所有的金属都是导电体”(A)是真的,推出“有的金属是导电体”(I)就是真的。

由E真可推出O真。

例如:从“所有的金属都不是绝缘体”(E)是真的,推出“有的金属不是绝缘体”(O)就是真的。

4、从一个命题假推出另一个命题假。

由I假可推出A假。

例如:从“有的侵略战争是正义的”(I)是假的,推出“所有的侵略战争都是正义的”(A)也是假的。

由O假可推出E假。

例如:从“有些科学家不是知识分子”(O)是假的,推出“所有的科学家都不是知识分子”(E)也是假的。

二、三段论

(一)三段论定义和特征

1.定义:三段论是演绎推理中最常用的一种推理。它是由二个性质命题作为前提和一个性质命题作为结论而构成的,其中包含有(而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

2.特征:

①任何三段论都包含并且只能包含三个不同的概念。

例如:凡金属都具有导电性;

铁是金属;

所以,铁具有导电性。

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它只有三个不同的项,即“金属”、“导电性”和“铁”。

结论中的主项称为“小项”,上例“铁”就是小项,通常用“S”表示。

结论中的谓项称为“大项”,上例中“导电性”就是大项,通常用“P”表示。

两个前提出现在结论中不出现的那个项称为“中项”,上例中“金属”就是“中项”,通常用“M”表示。

②任何三段论都是由三个性质命题所组成。

大前提:在三段论的两个前提中,包含大项的那个前提。

小前提:在三段论的两个前提中,包含小项的那个前提。

结论:包含大项和小项由两个前提推出的新命题。

(二)三段论的公理

三段论的公理是三段论推理的基本依据。三段论的公理是客观事物的最一般、最普遍的关系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是在人类长期反复实践中被总结出来的,并不断被实践所证明的,具有不证自明性。

三段论的公理内容:对一类事物的全部有所断定(肯定或否定),则对该类事物的部分也就有所断定(肯定或否定)。三段论的公理用图表示如下:


P M S


S M P


图1


图2

在图1中,M类全部包含在P类中(所有M是P),S类是M类的一部分(所有S是M),可见,S类的全部必然包含在P类中的。在图2中,M类全部与P类相排斥(所有M不是P),S类是M类的一部分(所有S是M),可见,S类的全部必然与P类相排斥。

例如:所有上层建筑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法制是上层建筑;

所以,法制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在这个推理中,大前提断定了“上层建筑”这一类的全部对象都是“为经济服务基础服务的”,小前提指出了“法制”这一部分对象也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这一类中的部分对象。

例如:所有恒星都不是绝对静止的;

太阳是恒星;

所以,太阳不是绝对静止的。

在这个推理中,大前提断定了“恒星”这一类的全部对象都不是“绝对静止的”,小前提指出了“太阳”是“恒星”这类中的一个对象。所以,可得出属于“恒星”的对象“太阳”也不是“绝对静止的”这一结论。

(三)三段论的规则

如果三段论推理结论要成为必然的,那么就必须遵守三段论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是判定三段论推理是否正确的标准。

三段论的一般规则有如下七条:

规则1、在一个三段论中,有而且只能有三个不同的项。

三段论推理包含有三个不同的项,即大项、小项和中项。大前提表明大项与中项之间的关系,小前提表明小项与中项之间的关系,而结论则确定小项与大项之间的关系。由于三段论的结论是从前提中通过中项的媒介作用而推导出来的,因此,前提中出现过两次的中项必须是同一个项,否则就起不到媒介作用,这样,大项和小项之间的关系便无法确定下来,自然也就不能必然推导出结论。

违反这条规则常见的情况是在大、小前提中作为中项的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而这个三段论中事实上有四个不同的项,而我们则误认为只有三个不同的项,这种错误叫做“四项错误”、“四名词错误”,或称“四概念错误”。

例如:中国人是不怕死的;

阿Q是中国人;

所以,阿Q是不怕死的。

这个推理前提中作为中项的“中国人”一词,先后表达了两个不同的项,在大前提中“中国人”一词是集合概念;而在小前提中“中国人”一词指的是非集合概念。由于两个前提中所使用的“中国人”一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在这个推理的前提中,中项没有起媒介作用的,犯了“四项错误”,因而无法推导出必然的结论。

规则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

如果前提中,中项都不周延,也就是两个前提都没有断定中项的全部外延,那意味着大前提只是断定了中项的部分外延与大项的外延发生关系,而小前提也只是断定了中项的部分外延与小项的外延发生关系。如果大项与小项各与中项的一部分外延发生关系,那么就不能通过中项的媒介以确定大小项之间的关系,因而推不出结论来。违反这条规则叫做“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

例如:凡金属都是导电的;

这些元素是导电的;

所以,这些元素是金属。

这个三段论的中项,在大、小前提中都是肯定命题的谓项,而肯定命题的谓项是不周延的,所以中项在前提中没有一次是周延的,因而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其结论并不是必然推导出来的。因为大前提只是断定所有“金属”包括在“导电的”这类对象中,小前提也只是断定“这些元素”包括在“导电的”这类对象中,而“这些元素”和“金属”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去不能确定的,也就无法推出必然的结论。

规则3.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如果一个项在前提中不周延,也就是只对这个项外延的部分对象作了断定。如果这个项在结论中变为周延的,那意味着在结论中对这个项外延的所有对象都作了断定。但是,从一类的部分对象具有某种属性得出一类对象都具有这种属性,结论是不具有必然性的。违反这条规则会出现两种逻辑错误。一种是“小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

例如:凡薯类都是高产作物;

犯薯类都是杂粮;

所以,凡杂粮都是高产作物。

在这个三段论推理中,小前提是一个肯定命题,因而小项“杂粮”在小前提中是不周延的。但是,结论是一个全称命题,小项“杂粮”在结论中却是周延的。因此,这个三段论推理的结论不是必然地推导出来的,它犯了“小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

另一种“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

例如:所有盗窃犯都是罪犯;

张三不是盗窃犯;

所以,张三不是罪犯。

在这个三段论推理中,大前提是一个肯定命题,因而大项“罪犯”在大前提中是不周延的。但是,结论是一个否定命题,因而大项“罪犯”在结论中却是周延的。因此,这个三段论的推理也不是必然地推导出来的,它犯了“大项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

应当注意是规则(3)只是说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并没有说在前提中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必须是周延的。换句话说,在前提中周延的项,它在结论中可以是周延的,也可以是不周延的。

例如:所有知识分子都是脑力劳动者;

所有哲学家都是知识分子;

所以,所有哲学家都是脑力劳动者。

在上述三段论中,“哲学家”在小前提中周延,而在结论中虽是不周延的,但这个推论的结论却是必然的,所以,上述推理也不违反规则(3)。

规则4.两个前提中如果有一个是否定的,那么结论是否定的;如果结论是否定的,那么必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

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命题,则另一个前提必须是肯定命题,才能推出必然的结论,因为根据规则(4)两个否定的前提推不出结论。如果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命题而另一个前提是否定命题,有以下两种情况:中项或者与大项相排斥而与小项相结合,或者与小项相排斥而与大项相结合。无论是哪种情况,通过中项的媒介作用所推导出的结论,总是确定大项与小项之间存在着排斥的关系,也就是说,结论只能是否定的命题。

例如:凡鱼都不是胎生的动物;

凡鲸都是胎生的动物;

所以,凡鲸都不是鱼。

在这个三段论推理中,大前提是一个否定命题,表明大项“鱼”与中项“胎生的动物”互相排斥,而小前提是个肯定命题,表明小项“鲸”包含在中项“胎生的动物中”,所以,据此推导出的结论只能是否定命题。同样的道理,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那么结论只能是肯定的。因而,如果结论是否定的,那就说明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

以上五条规则为三段论推理的基本规则,有了这五条基本的规则,就可以判定任何一个三段论推理式是否为有效式。为了方便于考查三段论推理式的有效性,还可以从以上的基本规则引伸出非基本规则(系规则)。即下面的规则(6)和规则(7)。

规则5.两个前提都是特称命题推不出任何结论。

两个前提都是特称命题,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II;②IO;③OI;④OO。

根据规则(4),从两个否定的前提推不出结论,所以情况④OO推不出结论。

根据规则(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如果两个前提都是特称肯定命题(II),则中项没有一次是周延的,所以情况①II推不出任何结论。

如果两个前提中,一个是特称肯定命题,另一个是特称否定命题(IO或OI),根据规则(5),结论必然是否定的。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大项在结论中就是周延的。根据规则(3)如果大项在结论中是周延的,那它在前提中也必须是周延的,又根据规则(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必须周延一次,这样,前提中必须有两个周延的项,然儿,一个特称肯定命题的前提,与一个特称否定命题的前提,只能有一个周延的项,而不能有两个周延的项,所,IO与OI都是推不出任何必然的结论。

规则6.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特称命题,那么结论也必须是特称命题。

根据规则(6),两个特称前提推不出结论,因而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个特称命题,则另一个必须是全称命题。它包括如下四种情况:①AI;②AO;③EI;④EO。

在情况④EO为前提时,根据规则(4)两个否定的前提推不出任何结论。

在情况①AI为前提时,两个前提中只有全称命题的主项是周延的,而其余的项都不周延,根据规则(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必须周延一次,所以,这个周延的项必须是中项,否则就推不出结论。既然唯一周延项是中项,那么前提中的小项则是不周延的。根据规则(3),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所以结论只能是特称的。

在情况②AO和情况③EI为前提时,两个前提中有两个项是周延的,即全称命题的主项和否定命题的谓项。根据规则(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必须周延一次,因此这两个周延的项必然有一个是中项;再根据规则(5),两个前提中如有一个是否定命题,则结论必然是否定命题,因此,结论中的大项是周延的。根据规则(5),大项在结论中是周延的,那么它在前提中也必须是周延的。这样前提中除中项必须周延外,大项也必须周延,而前提中也只能有两个项是周延的,因此,小项是不周延的。根据规则(3),小项在前提中如果是不周延的,那它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所以,AO与EI只能推导出特称命题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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