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1 11:40: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设区市招考委、主考学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校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行为的意见》赣教字[2006]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实际,现就做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教育部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事业十分关注。国务委员陈至立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五届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自学考试不能仅仅重视考试,还应该重视学习过程,重视对考生学习的指导,帮助他们克服困难。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帮助考生掌握知识完成学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类高校是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国家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学应考者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帮助和服务。社会助学要更新手段和方式,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网上辅导。提倡全日制助学与业余助学相结合,鼓励社会助学工作向农村和基层延伸。

主考学校和有关助学单位应按照国家在“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自学考试要面向农村,面向职业教育,搭建继续教育新平台的发展方针。根据全国自考统编教材的根本要求,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的教学和辅导,提升自学者的学习能力,提高自学者的文化素质和技能素质。

二、社会助学登记备案工作

根据教育部规定,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助学许可证。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举办自考助学班。凡经批准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要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每次招生前将所设专业、辅导方式、教师来源”向江西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登记备案,以便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加强指导和监督。具体要求如下:

(一)登记备案的对象

1、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民办学校(含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要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自学考试助学许可证。

2、国家有关职能机关在本系统内,使用干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由所在地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统一到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3、凡获得自学考试《江西省社会助学许可证》的单位,按照隶属管理关系的原则,分别到省自考办或设区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区市招考办)登记备案,接受省自考办或设区市招考办的指导与监督。

(二)登记备案的内容

1、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助学许可证编号;

2、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3、助学的自学考试专业;

4、助学方式、教学计划;

5、教师的来源及授课教师情况;

6、助学机构管理人员详细情况。

(三)登记方法

1、各类高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助学单位取得《江西省社会助学许可证》后,到省自考办或设区市招考办进行登记备案,并填写由省统一印制的《江西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情况登记表》,于每年4月20日前交省自考办或设区市招考办。4月底,省、市自考机构向社会公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名单。由于颁发公办院校《江西省助学许可证》时间较晚,2007年公布助学机构名单时间为7月31日

2、经省、市自考机构登记备案的助学组织或单位,方可从事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办理集体报名(新生注册)、考点设置等事项。

本文印发后,全省所有社会助学机构均按上述规定重新进行登记,省自考办受理登记备案时间为2007年8月20日—8月30日。

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其他事宜,仍按省自考委、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赣教自考委字(1998)002号文件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自学考试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

工作的意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的积极倡导和组织下,个人自学蔚然成风,社会助学工作的开展亦呈现出主体多类、形式多样,受助地区和人员广泛的良好局面。为了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和今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会议”精神,推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发展社会助学

个人助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系统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自学并参加国家考试者均是自学考试的对象,亦是社会助学的对象。

社会助学的基本功能是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提高其理解能力。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范畴。

各种类型的高等院校是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学应考者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帮助和服务。提倡业余助学与脱产助学、长期助学和短期助学相结合,鼓励社会助学工作向农村和基层延伸。

各地教育部门、招生考试办公室对社会助学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改善服务,使其充分发挥教育功能,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二、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登记

根据教育部教成[1998]3号文的规定,举办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助学许可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可进行社会助学活动,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面向社会举办助学班。经批准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要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每次招生前将所设专业、学习时限、辅导方式、教师来源等”向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登记,以便于各地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加强指导和监督。结合我省的实际,具体要求如下:

(一)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助学许可证的各类高等院校和助学单位(含委托开考部门)及跨地、跨省份招生的助学机构,须到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登记备案,并接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导与监督。

(二)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助学许可证的学校和助学机构,须到地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登记,接受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并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备案。

(三)登记备案的内容

1、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助学许可证及编号;

2、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名称,助学主体类型,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3、助学的自学考试专业;

4、学习时限;

5、助学方式、教学计划及课时;

6、教师的来源及授课教师详细情况;

7、主办或协办单位;

8、助学机构管理人员详细情况。

(四)登记备案的各类高等学校和助学单位,须填写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印制的“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登记表”,并经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后,方可从事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以此办理集体报名、征定教材、考试课程安排、成绩查询等事项。

(五)社会助学活动的登记备案工作于每年的三月进行。本文印发后,全省所有社会助学机构无论过去是否办理过登记手续,都要按上述规定于1998年9月30日前,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否则一律不得进行社会助学活动,各地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按登记备案情况办理有关考试手续,给助学单位设立代码,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定期将登记注册的助学机构予以公布,以便社会的监督。

三、各类高等学校和社会助学组织的助学活动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的指导下按所登记的助学范围进行助学活动。

社会助学的解惑答疑,提高自学者文化素质的同时,要注意其政治思想、品德意志力的培养和提高,加强遵守法教育,帮助自学者成为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端正助学方向,坚决纠正和杜绝猜题、押题、“助考”不助学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行为。

社会助学的招生宣传要内容真实、合法,有明确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标志,并明确有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和颁发证书,不得使用含糊、欺骗和使考生误解的用语。招生广告(简章)须经注册登记的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后报批准助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方可刊播散发。

开展社会助学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自学考试名义颁发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及任何学习证明。

四、加强对社会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各地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在管理考试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指导社会助学组织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培养目标、要求、规章制度进行助学活动;制止各种违反自学考试原则和教育规律的错误行为,防止把助学变为“助考”;

对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监督应采用政策指导、考核评估、宣传表彰、教学研讨、咨询服务等各种手段进行: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要与教育行政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在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1、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有关规定和自学考试的政策、法规,制定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2、指导助学组织的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社会助学组织对自学考试教育规律 、特点的认识,引导其遵循自学教育规律进行助学活动;

3、对参与助学活动的教师进行管理和指导,制定任课教师条件、聘任办法,逐步实行教师任课证制度,以保证助学质量和助学秩序。切实保证命题与辅导分开原则的贯彻执行;

4、建立对社会助学活动的考核评估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每半年对全省社会助学活动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考核和评估;

5、宣传和表彰优秀社会助学组织和个人,对违法、违纪、违反自学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创造公正、有序的助学环境

“教考职责分离”是自学考试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办考者不办学,办学者不办考,命题者不辅导”。

1、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及各地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不准建立助学组织,其工作人员不准在社会助学组织中兼职;

2、命题教师和命题工作人员不准在社会助学活动中担任辅导工作及编写针对考试的资料;

3、社会助学组织不得参与监考、评卷、等分等与考试相关的考务活动,不准聘请命题人员辅导;

凡有违反上述条款的部门、组织和个人,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通报、警告和取消命题工作人员、命题教师、主考学校受助学生当年考试或考试工作资格的处罚。

六、加强对个人自学者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为使没有条件参加有组织的面授、函授等助学活动的自学应考者,特别是广大农村青年得到指导和帮助,全省各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应认真在严格教考分离的前提下,为自学者提供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要研究建立自学辅导服务机构,完善基层服务网络;研究自学考试的特点、规律,编写适合自学的教材为参考资料;研究利用通讯、音像、杂志、多媒体的等现代技术和手段为自学者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和环境,提高学习效率。

七、健全组织机构

随着自学考试和助学活动的开展,建立一支懂政策、懂业务、能承担对自学考试教学活动指导、监督任务的队伍势在必行。目前,我省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在人员配备上还不能适应这项工作的管理需要,按照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应尽快配备相应机构和人员,从组织上、人员上提供开展这项工作的保证”的要求,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根据职责,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促进我是省社会助学工作健康发展。

江西省自学考试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


江西省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工作公告
关于2007年具备面向社会招收自学考试助学的高等教育机构名单的公告
关于对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等学校申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请示的批复
江西省2007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领取时间确定
关于做好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省委教育工委书记虞国庆听取自考工作汇报
关于印发《全省公办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国统考课程《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试卷结构的通知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艺术设计专业(人物形象设计方向)(专科)考试计划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