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考证丢失、取得与补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14: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对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统一制发准考证;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不予核发准考证。

第十三条 准考证号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5位数字编排,第1-4位数为年度代码,第5-6位数为省别代码,第7--8位数为市别代码,第9--10位数为考区代码,第11-15位数为考生代码。
准考证号码的顺序,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混编报名先后顺序的办法编排。

第十四条 报名人员损坏、丢失准考证的,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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