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司法局关于2006年河北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09:28: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16日、17日举行。为了做好全省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河北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省平山县、灵寿县、赞皇县、康保县、张 北县、阳原县、赤城县、沽源县、怀安县、崇礼县、尚义县、蔚县、万全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 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阜平县、涞源县、顺平县、唐县、东光县、 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献县、孟村回族自治县、武强县、武邑县、临城县、广宗县、巨鹿县、魏县、大名县、 涉县、广平县、涿鹿县赵家蓬区、大厂回族自治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现场确认时间

第一批:石家庄、保定、承德、秦皇岛、衡水、邯郸、邢台。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

第二批:张家口、唐山、廊坊、沧州。确认时间为7月5日至7月20日。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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