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2章讲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9 12: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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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讲义
本章考点:
1、公司特征;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利;
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7、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9、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0、股份转让;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2、公司债券的发行;
13、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基本特征:
1、依法设立。主要是依据《公司法》设立,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等。
2、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的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具有法人资格。在我国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例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是指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的区别:
教材41页的八项内容,可以出简答题、多选题。
1、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2、股东人数的上下限规定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50人以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是记名形式的。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为股票,可以是记名的,也可以是不记名的。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票。
5、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6、组织机构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7、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其两权分离程度较高。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应该依法进行公开披露。有限责任公司不必向社会公开其财务及经营情况。
以上第2项、第5项和第6项尤其重要。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利(重点内容)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主要是指作为企业法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考生要注意以下几个考点:
1、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2)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上述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向其他企业投资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明确的说,公司不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
公司股东权利:
主要内容包括股东共益权、股东自益权、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益和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1、本部分出题方式很多,可以出多选题。例如共益权中包括:股东大会的参加权、提案权、累计投票权等。公司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等。在考题中这两个内容可能互为干扰。
共益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兼顾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自益权是股东仅为个人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
例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然后宣告破产,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可以适用《公司法》法人人格否定的规定,由法院判定由抽逃资金的股东承担债务。
再例如,王某是甲公司的董事兼经理,在辞职时与公司签定合同,约定王某在辞职后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与甲公司竞争的业务。王某在辞职后,由其妻子成立了一家公司从事与甲公司竞争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行为属于违约。
3、《公司法》对关联关系进行了调整,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具体内容见教材第46页。登记事项中的具体内容在考试中可以出客观题。容易出题的几个考点:
名称: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法定代表人:现行法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股东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多选题)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客观题)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主体和时间(单选题)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间为: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该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2、股份公司在设立登记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时间为: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的事项可以考查选择题
2、减资、合并、分立这些具体情况也可以成为考查内容,主要考查时间。见教材。
3、只需上报备案,不需变更登记的事项。判断题。
变更登记的具体事项:
1、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股东转让股权等事项发生变化时,都应该办理变更登记。多选题。
2、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单选题
(1)大部分变更登记的时间为: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
(2)特殊情况的变更登记时间: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办理变更登记。注意,增加注册资本,在30日申请内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公司变更住所的,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无具体天数规定)
(5)只需要上报备案,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判断题
①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
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注意,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即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实缴的出资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出资方式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50人以下,所以可以由全体股东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其公司章程是由创立大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通过。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5、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见教材56页。
注意重点学习前3个条件,其中尤其以第2个条件最为重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组织机构。要求掌握三会的性质、职权和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行使的职权详见教材。其中需特别注意的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注意与监事会组成成员组合出题。监事会的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3、股东会召开的程序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会议的召开程序,详见教材第59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的决议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或合并、公司解散或变更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出席会议的代表2/3表决权或半数的股东通过等,注意其定语)。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当中的合资、合作企业,都有重大事项的决议程序,需要注意两个内容:
①是否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规定
②是否有对公司资产抵押作出决议的规定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其成员为3至13人(股份公司为5到19人、三资企业为3人以上)。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董事会职权
教材中列举了十项职权,可分两类去记忆:
(1) 制订方案需通过股东会表决通过的
(2) 有权可以直接决定的
特别注意教材中的第(3)、(8)、(9)、(10)四项内容,容易出考题。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决议
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三)监事会
1、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职权
详见教材第61页,其中应注意的是:
第(2)、(4)、(5)、(6)项内容。
3、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人数为一人,并且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经过授权可以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具体内容见教材第63页。
4、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法律上没有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法律上有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的利润分配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另外规定。
2、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详见教材第65页。注意20日的规定。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存在一些不同之处,这些内容是重点的考点。
(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
两种方式的区别,详见教材第67页。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实际收到作为公司股本的财产总额,已由股东认购但实际未缴纳的部分,不得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中。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资产出资。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无此条件)
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且不允许分期出资。剩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定承销协议。
4、由发起人制定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法律规定创立大会的职权:具体内容见教材第69页。其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要特别注意。
股东在创立大会召开之后不得抽回股本。
5、其他条件,如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等条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一致。
(三)设立程序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注意缴纳出资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缴纳大体相同。允许分期出资;如果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由其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关于出资不实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发起人法律责任: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
3、在设立过程,由于发起人责任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发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是基本相同的,考生应该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殊职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代表公司在外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提案、审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殊职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六种情况之一出现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注意可以分解为两个条件:不足法定人数;不足章程规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亏损总额达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主为必要是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议在15日前通知);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果是重要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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