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辅导:刑法学练习题(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9 12:56: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刑罚》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该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类型。
(2)“代为保管”的含义。                 
(3)“遗忘物”的含义。                 
答案要点:                 
(1)侵占罪。叙明罪状。                 
(2)“代为保管”主要指行为。对他人财物处于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行为人对财物占有—般是基于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而成立。有时这种保管关系也可以不因委托关系而成立,比如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原因而对他人财物形成事实上的占有。
(3)“遗忘物”指财物所有人因疏忽而忘记携带,暂时失去了所占有的财物。其特点是:财物所有人暂时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和占有;财物被遗忘于特定场所;财物所有人可以回忆起财物遗忘的具体场所和时间。                 
2、《刑法》第237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试说明: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特征。                 
(3)本条所讲的“猥亵”和“侮辱”的含义。                 
答案要点:
(1)本条的罪名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构成特征;①侵犯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人格、名誉和善良的社会风尚。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条所讲的“猥亵”是指用以满足性欲的性交行为以外的普通人都认为是淫秽下流的动作。“侮辱”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损害特定妇女的人格与名誉的行为。                 
3、《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本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是什么?(3)本条第2款的规定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在主观方面有何不同?                 
(4)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挪用本单位资金100万元用于投资股票,因股市有风险损失50万元,甲眼见钱无法收回,便携带剩余的50万元潜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要点:                 
(1)根据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行为人主观上想还但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如大部分款项借给他人而无法追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造成重大损失而无法返还等。                 
(3)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如果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4)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本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什么?                 
(3)某国有银行的会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自己经手管理的存款,该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公共财物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3)该行为构成贪污罪。某国有银行的会计,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5、《刑法》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本款规定的罪名是什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是什么?                 
(2)甲不明真相、受骗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知晓真相后主动退出该组织,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乙是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在其指挥和策划下,其手下抢劫了一家珠宝店,并砍伤了一名执勤保安(轻伤),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要点: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甲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因为本罪的主体仅限于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本案中,甲因不明真相、受骗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了解真相后又主动退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3)乙的行为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对这三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乙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和策划者,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6、《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试分析该条规定的罪名、罪状类型、犯罪构成特征。                 
答案要点:                 
(1)罪名:妨害公务罪。                 
(2)罪状:叙明罪状。                 
(3)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公务活动。即公共事务,有关人员(四种)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活动。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胁迫的方法阻碍有关人员的依法履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活动;或者虽未采取暴力、胁迫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阻碍红十字会人员履行职责活动的,必须强调特定的时间条件,即在自然灾害中或突发事件中。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的主体。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有关人员正在履行公务活动而阻碍,使其难以正常进行。                 
7、《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试分析该条规定的罪名、罪状类型、犯罪构成特征。                 
答案要点:                 
(1)本条的罪名是医疗事故罪。                 
(2)罪状是叙明罪状。                 
(3)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的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
②侵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医疗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化验师、医药师、麻醉师、放射人员等)。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8、《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试说明: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答案要点: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单罪状。                 
(2)犯罪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和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                 
②客观方面:a.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具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这属于不作为,但仅仅是不执行还不能构成本罪,必须有“拒不执行”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拒”则属于作为,即当事人自己不履行判决义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无理取闹等方式主动地对抗、阻挠、破坏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只有作为和不作为结合起来,才能构成本罪。b.拒不执行的行为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等。                 
③犯罪主体是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人。                 
④主观方面为故意。

相关文章


EMBA攻略第五步--善于平衡
法硕复习指导:民法主观题分析——辨析题
法硕刑法辅导:刑法学练习题(四)
法硕刑法辅导:刑法学练习题(三)
法硕刑法辅导:刑法学练习题(二)
法硕刑法辅导:刑法学练习题(一)
考研政治哲学情景创设题训练
政治82英语81总分408的考研心得
行内人揭秘:考研“助考”作弊几大内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