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解读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9 12:58: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经过长期的准备和各方面的充分研讨,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作为保险业重要的业务领域,有了专门的部门规章加以规范。《办法》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做出多项规定,以促进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养老保障的功能和目标。
  《办法》将养老保险业务分为三类: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此次颁布的《办法》,对包含企业年金业务的三类养老保险业务,均进一步贯彻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确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权益归属,保护个人权益
  《办法》第18、19、20条中提出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这是国内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是保障企业员工年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被普遍用于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中。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的: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如果这个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了,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近几年,一些国内企业也了解到权益归属制度的好处,纷纷在养老年金计划中应用这一方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这种方式在法律法规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地位,企业和员工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找到法规依据,也很难保护员工个人的利益。在《办法》中明确这一概念并作了具体规定,这有助于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利于在国内企业中推广权益归属制度的实施。
  二、控制投资选择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
  《办法》第23、40条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对于个人而言,由于养老保险金是在退休后才提取使用的,所以在年轻的时候并不急需使用养老保险金,这时养老保险金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个人可以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获得中长期较高的收益率。在临近退休之前的5年内,个人应该使用比较保守的投资策略,保护已经取得的投资成果不受损害。这是比较正确的投资策略安排。目前国内养老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很多企业和员工个人都缺乏正确的投资知识,有的时候过分追求安全,将基金全部放入低风险投资组合,有的时候又过分追求收益,盲目投入到高风险投资组合。《办法》上述规定,正是为了引导企业和个人正确的投资理念而设定的,其目的也是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的利益,提高个人的利益,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
  三、实行分期给付,真正体现养老的用途
  《办法》第6、7、15条中,规定了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商业养老保险属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和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性规定和执行,通常为居民提供一个最基本的老年收入保障。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是企业年金、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各种个人储蓄保险计划。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月发放的,如果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可以一次性发放,则很难保证这部分资金都能用于养老用途。如果个人将此资金一次性消费掉,则个人养老还是存在缺口,很难真正防止“老而贫困”。在《办法》未颁布之前,保险公司也经常收到企业客户的抱怨,说养老金一次性发放给退休员工之后,有的退休员工很快就花完了这一大笔钱,然后又来企业索要退休补贴。如果这样的例子越来越多,则将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上述规定的目的之一,就是真正体现养老保险的退休收入保障的特性,为退休职工提供稳定的定期退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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