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9 13: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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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土地管理影响着国家经济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特殊作用、严把土地“闸门”的重要基础。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未利用地的数量和分布,掌握城镇、村庄以及独立工矿区内部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等各行业用地的结构、数量和分布,是科学制订土地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落实土地调控目标的重要依据,是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前提,是准确判断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规模、及时调整供地方向、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耕地是粮食生产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人均耕地仅为1.4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且每年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全国耕地的数量、分布,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将基本农田上图、登记上证、造册,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前提,是监督、考核各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保障国家粮食生产能力的重要内容。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状况,及时调处各类土地权属争议,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确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是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
(三)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
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土地管理必须充分应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各项管理扎实有效。应用遥感等先进技术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获取准确、可靠的土地利用数据和图件,为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资源管理业务提供可靠的基础支撑和全面的服务,才能不断提高土地管理水平,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政能力。
(四)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要求必须全面、准确掌握耕地、新增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必须及时、快速获取各类土地数据。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清各地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的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快速更新机制,为考核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收缴等提供准确依据,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调查目标
根据《通知》要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标是全面查清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我国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国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按照调查内容,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1:1万比例尺为主,以县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城镇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国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2)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主要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的土地)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3.基本农田调查
由各地组织,依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4.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四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县(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和基本农田等数据进行管理,满足县级日常变更等业务需要;在市级,以市(地、州)为单位,结合市级管理模式,整合各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构建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满足市级国土资源日常管理需求;以省为单位组织,对市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全面整合,建立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满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基础数据的基本需要。在中央一级,借助现有的网络系统,由国家组织建立国家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提供对各级土地数据到地块的查询检索、统计汇总、分析输出、及时调用和定期备案等功能。另外,各级数据库之间提供访问和调用接口,满足数据上传、接收、交换、备份、更新维护、日常应用等工作需要。
(2)建立市县地籍信息系统
各市(县)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市(县)为单位,组织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对市(县)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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