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三、法律适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5:07 18:13: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具有下列特征:

  法定性。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权威性。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被动性。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独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也应坚持独立性与公正性。

  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应贯彻下列原则:

  l.法治原则。法律适用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方面;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平等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或限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政治、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独立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干预。

  4.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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