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司考冲重难点汇编—《国际经济法》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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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
  1.法律依据的不同
  2.约束力度的不同
  3.法律框架制度的不同
  4.调整范围的不同
  5.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二、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基本机构
  1.组织结构
  部长级会议及总理事会的职权
  2.总理事会是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代行部长会议的职能,同时还是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同时也是争端解决机构。
  3.市贸组织的决策程序
  对于大部分的实质性问题都采用的是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的原则。
  三、基本的法律原则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进出口关税;关税的征收方法;进出口手续;国内税收;以及国内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边贸例外、普惠制度例外、自由贸易区例外、收支平衡例外、国内产业损害中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例外,另外就是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国贸总协定里规定比较常见的就是我们吸收进了外贸法中的一般安全例外。
  国民待遇适用于国内税费方面,注意同一产品的确定规则。还适用于国内法规方面,这些法规包括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者使用方面。国民待遇的例外,一是政府采购的例外,另一个是在市贸规则允许情况下的补贴的例外,第三种是一般例外。
  原则上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个成员国最终采取一种措施来管理外贸进出口货物,是关税措施。
  数量限制的例外,由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以搞配额制和许可证制度。
  组织中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况:为防止或缓解粮食出口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问题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标准标准或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行出口禁止或限制;为了限制国内产品数量或消除国内产品的过剩而对农产品或渔产品实施的限制;为了保障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对进口产品进行的限制。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服务贸易的含义和定义
  (二)服务贸易下的具体承诺;
  其中有两大承诺,一是市场准入,二是国民待遇。
  1.国民待遇并不是说在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里面要求各成员国都无条件的承担国民待遇,而是要根据要谈判的具体结果承担哪些国民待遇,这是要注意的问题。
  2.市场准入
  原则上禁止六种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即: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资产或交易的价值;限制服务经营总量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雇佣人数;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通过限制外国持股比例或外国投资总额来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五、争端解决的机制
  1.大纲中要求的或一般教材指南中存在基本的程序的规定。如:磋商程序(必经程序)、专家小组程序、上诉审查程序和交叉报复措施。
  争端的类型分为违反性、非违反性和其他情形。违反性是指违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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