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司考重难点汇编—《国际法》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02: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国家
  1.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单一国/复合国 联邦/邦联
  永久中立国(在战争权和缔约权方面受到限制,但仍是主权国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1)管辖权(重点):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辖免
  (1)国家的管辖权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3)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造成的豁免,豁免的是外国法院对他的国家行为的管辖权。
  豁免的两种基本种类:绝对豁免和相对辖免。
  注意:在考试中,经常涉及到国家豁免的放弃,这种放弃是国家明示做出来的。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是国家承认)
  一个国家针对新出现的国家采取什么样的行为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一个继存的国家和一个新国家共同参加了一个条约缔结的会议,算不算是承认一个新国家?如果继存的国家投票赞成新国家参加一个只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是不是构成对这个新国家的承认?如果一个继存国家和新国家缔结了一个友好同盟条约,是不是意味着继存国家承认了新国家?如果是一个继存国家同意一个新国家在他的国家内设立商务旅游的机构,是不是意味着这个国家承认了这个新国家?这些都是大家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承认带来的法律后果
  通常,承认具有溯及效力,追溯到新国家成立之时。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主要是国家继承)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的继承等。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最重要的一个区别就是继承产生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基于领土的变更,而政府继承是基于政权的更替。
  不管是国家继承还是政府继承,都涉及了几个非常重要的继承事项:
  (1)条约继承:
  如果是与被继承的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密切相关的条约,往往是不继承的。领土、边界、河流利用等有关的条约一般继承;
  (2)债务继承:
  国债是一国对另一国、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
  国债要继承,包括:
  以国家名义负担且用于整个国家的债务,以国家名义负担仅用于该国某一部分领土的债务(地方化债务);
  地方(性)债务不是国债
  恶债不继承
  (3)财产继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
  1.条约继承:既不承认一切旧条约继续有效,也不认为一切旧条约当然失效,而是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逐一审查,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2.财产继承:一律继承。
  3.债务继承:合法的债务继承,恶债不继承。
  四、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的机关
  六大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与社会发展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国际法院〖见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一章〗
  (二)安全理事会
  在和平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在目前国际社会中,只有联合国安理会有权通过一些决议,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一些武力措施,除此之外,任何机构都没有这种权利。
  (三)表决制度:一国一票
  五大国一致原则
  双重否决权
  弃权不妨碍通过
  (四)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并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关。它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它的职能往往是涉及经济或者是社会某一特定的专门领域。
  主要特征:
  1.通过与经社理事会订立的协议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
  2.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4.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的专门领域。
  五、非政府间国际组织[2006年新增]
  相对于政府间国际组织而言。各国民间团体或个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建立的非官方的国际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赢利性、灵活性、公益性、非政党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特点。
  通常是在特定的领域形成团体,代表社 会某些集团或阶层的意愿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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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国际法讲义:二章第三节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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