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试题精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33: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分值分布略有变化,国际经济法再创新低

  今年国际法总共考了31道题,共44分,其中国际公法10道题14分,国际私法11道题15分,国际经济法仅考了10道题,15分,是历年司法考试最低一年,以往国际经济法往往在三 国法中题量最大,分值最多,一般约有15道题,但去年国际经济法考了11道题,今年又创新低,相反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无论题量、分值都比较稳定。这也反映了想出一道难易适中、形式灵活又不落俗套的好的国际经济法考题,是比较难的。

  二、试题难度一般,对考生把握细节的能力要求较高

  今年整个国际法试题的难度可以说是一般,除了个别不太为人注意的考点外,大部分考点不想去年考得那么偏怪,关键看考生能否足够细心,对细节是否能够把握到位。

  比如,卷一第29题关于联合国秘书长选任,初一看这道题较难,实际上因为是单选题,而多数考生在复习安理会表决制度时,一般都会注意到推荐秘书长人选是在安理会是作为非程序性事项使用五大常任理事国一致的表决制度,这点足以作为选出本题正确答案C的判断标准。卷一第31题,一般考生都知道,在安理会表决非程序性事项时五大国缺席或弃权不影响决议通过,而本题是选正确选项的单选题,故可轻而易举地选对C项。

  再如,第33题,一般考生只要对“条约为第三方设置权利,第三方只要不明示反对可推定其同意”这一知识点知道,本题很快用排除法即可选出D项。还有第37题,只要咬准法条“动产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这道题就会很容易选出A.第41题也是一样。

  而以第32题为代表的选择题,却是要求考生要非常细心,本题中戴某虽可取得外国国籍但显然未在国外定居,不可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同时戴某虽书面声明放弃中国国籍,但未向中国正式提出放弃申请,更未经中国政府批准,因此不能退出中国国籍。本题考生如果未注意到中国国籍法关于丧失中国国籍的具体规定,易在AB两项上误选。当然本题为去年刚刚考过的考点,对多数考生来讲应该不难。而36题则很多考生因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关于“默示接受管辖”的规定很熟悉,而误选C项,这一项错误在于只有被告应诉并“答辩”方可视为接受人民法院管辖。

  三、理论考查有所加重

  以往国际私法考题多注重中国具体规定的考查,而今年在基本保持这一风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对理论考点的考查。典型的如第94题对合同法律适用分割论、特征履行学说的考查,还有第39题对公共秩序保留的考查,也超出了单纯法条的考查,而是侧重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解和一般理论知识的把握。另外,第92体表面看似乎是在考一个具体纠纷的处理,实则是考一个国际公法上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当然在国际私法中法条依然是主角,如第35题关于营业所积极冲突时如何解决、第36题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第37题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第40题港口作业纠纷的管辖权、第41题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81题外国法查明方法、第82题海事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都是对我国现有法条规定的考查,可以说只要考生对这些法条熟悉,咬准法条考试就不会出现失误。

  四、小结

  总体上来讲,今年国际法考试题比较平稳,难度也不是很大,没有很偏很怪的题。考生凡进行了系统全面复习,都应该能够将大部分分数收入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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