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2: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专题三: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回避制度:
对于回避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项内容:
1、 回避制度的意义;
2、 回避的适用对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
3、 回避的理由:
(1) 是畚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原合议庭成员应回避。
4、 回避的决定主体:
(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侦查人员负责人决定;
(2)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 回避的种类:
(1) 自行回避,应回避的主体自己提出回避;
(2) 申请回避,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3) 职权回避,法院依照职权而做出;
6、 回避的效力:
(1)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应暂停本案的工作;
(2) 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回避;
(4) 在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二)辩护制度:
1、 可以担当辩护人的范围:
(1) 律师;
(2)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的人数为1——2人;
但下列人员不可以充当辩护人: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 本院的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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