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25)——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9: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 或者 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 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逃汇罪。逃汇行为是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 境外。掌握本罪的关键在于注意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本罪的修改补充:
  一是主体的 扩大化,不再仅限于国有性质单位,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也可构成;
  二是提高了本罪的 法定刑幅度。
2注意与本罪关联密切的涉及外汇犯罪的问题。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新增加了骗购外汇罪,同时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规定依《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注意本罪是纯正单位犯罪,自然人不是本罪主体。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 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刑法》第310、312、349条;2001年12月29日全国 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洗钱罪。掌握本罪的关键在于明确洗钱的对象仅限于这样的四类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一是毒品犯罪;二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是走私犯罪;四是恐怖犯罪。其中第四者是上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也就是说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四种特定犯罪,其他违法犯罪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属于这四种特定犯罪所产生的收益与违法所得,并具有为了帮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目的。
2认定本罪的另一个关键是明确“洗钱”的含义,洗钱的本义就是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把非法收入(表面上)合法化的行为,即将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赃钱”、“黑钱”进行清洗、转换成“合法”财产的过程。具体行为方式包括提供账户、转换财产形式,以合法结算方式转移、汇往境外等进行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不要混淆】
1注意区分洗钱罪与《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 物罪,尤其是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它们在对象、主体、客观方面均有所不同。此外,一个关键点就是洗钱罪隐瞒的是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后面几个罪则是对财物存在状态的隐瞒。洗钱罪与后几个罪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而第191条洗钱罪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后几个罪相对而言为一般性的规定,故应优先考虑适用洗钱罪。
2注意洗钱罪与走私罪、毒品犯罪的界限。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事先是否通谋。 若是,则为后者(参见第156条、第349条第3款);反之,则为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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