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45: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章 刑事赔偿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高法解释(之一)》。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原本平常,但由于《高法解释(之一)》的规定,使其顿成司法考试热点。
1了解第15、16条各项情形。第15条第(一)项的拘留专指刑事拘留。
2第17条第(二)项所引的旧《刑法》第14、15条,应为现行《刑法》的第17、18条;第(三)项所引的旧《刑事诉讼法》第11条应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第15条。请读者查找法条时注意。
3依《高法解释(之一)》,并非第17条第(二)、(三)项情形下国家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但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换言之,对于依《刑法》第17、18条不负刑事责任和依《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若在刑事诉讼中为侦查需要而错误羁押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但若发生了错判并已执行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仅免除判决确定前被羁押期间的赔偿责任。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难点,应准确领会立法精神。

【重点法条】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相关法条】 《高法解释(之五)》。

【意思分解】
本条几乎为司法考试所必考,务求掌握。重点掌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何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参考《高法解释(之五)》。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21~23;《高法解释(之三)》。

【意思分解】
1第20~23条系统规定了刑事赔偿程序,应根据不同赔偿义务机关分别两种情况:
(1)赔偿义务机关为非法院(即公安、检察机关等)的,其程序为:
  ①申请人在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②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予赔偿;
  ③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不答复,或申请人对数额有异议的,30日内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④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逾期不作出或不答复,或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应向复议机关同级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⑤法院决定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决定。
(2)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其程序为:
  ①申请人在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②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予赔偿;
  ③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不答复,或申请人对数额有异议的,30日内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④法院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为终局决定。
比较可见,法院与非法院作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程序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没有向其上级申请复议的程序。共同之处在于:
  ①都要求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②赔偿委员会最终决定权。

2了解第23条赔偿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规则,必须掌握: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不具有可诉性。事实上,赔委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是一个非诉程序,所以当事人也不称原告、被告。

3以上几个条文中关于期间的规定非常重要,务求掌握几个关键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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