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六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26: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章 共同犯罪

一、共犯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包括拟制的人

2、主观条件:必须有共同故意,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

注意: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可以构成共犯,不成立共犯的情形

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例外,交通肇事后,车主或乘客指使司机逃逸,致使人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此罪为过失罪)共犯;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如罪犯脱逃,监管人员失职,各归其罪(脱逃罪,监管人员失职致使再押人员脱逃罪)不是共犯;

同时犯不构成共犯没有意思联络,二人以上在同时同地对同一像犯罪,如两人不约而同在一个仓库盗窃,各偷各的,不认为是共犯;出车祸,财物撒一地,路人拿物品,司法解释认为是盗窃,但不成立共犯;

先后实施相关的故意犯罪,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如甲和乙先后去丙家偷窃;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犯

1:某甲和某乙共同盗窃,某乙在外望风,某乙发现房东回来,就告诉某甲快撤,但某甲舍不得那些财物,就对房东实施了暴力。这种情况下,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某乙定盗窃,某甲定抢劫

2:甲、乙共同盗窃,乙在外望风,甲不光实施了盗窃行为,还对室内的妇女进行了强奸。这种情况下,甲定盗窃罪,乙定盗窃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事先没有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犯,若有通谋,则成立共同犯罪;

例:梁某欲冒充某供销社诈骗某工厂衬衫5000件。并告知周某,让周某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表示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到衬衫厂,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数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压价收购1000件衬衫。梁某给周某15万元。本案中,梁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什么疑问,关键是周某、李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正解是,周某构成共同犯罪,李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周某与梁某事先通谋,承担销赃分工(尽管没有直接实行诈骗行为),以共犯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李某没有事先通谋,不构成共犯,构成收购赃物罪。

片面共犯不构成共犯

例:某甲追杀某丙,丙也是某乙的仇人,于是某乙绊了某丙一跤,某甲上前一刀砍死了某丙,但某甲并不知道某乙在帮他。某乙就是某甲的片面共犯,但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

间接正犯不构成共犯

指把他人当工具实行的情况;如唆狗咬人,训练猴子偷窃,这些为直接实行,指使人去实行,该人是直接实行,指使者是间接实行,若该人有精神病、未达到责任年龄,此时认为其所做所为是指使者所为,按照实行犯一样承担全部罪责,若该人是不知情,托该人带毒品,则亦可认为是间接实行犯;利用邮局寄炸弹

1:某甲(女)恨某乙,就灌醉了某乙,然后唆使精神病人丙强奸了某乙。某甲就是间接正犯,构成强奸罪,不和丙构成共犯。例2:某甲教唆不满15岁的某乙盗窃财物,然后平分。某甲和某乙不构成共犯。

3、客观条件:必须有共同的行为,即同一构成要件行为。

两人共同预谋,还没实施,也是共犯关系

共同犯罪要是同一构成要件的行为

1:甲、乙共同走私,共同用一条走私船,甲走私淫秽物品,乙走私假币,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15岁的甲和17岁的乙共同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处理方式不同,定的罪名不同,甲是贩卖毒品罪,乙是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所以说,共同犯罪并不一定定相同的罪名)

条件

注意

两人以上

1. 两个以上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2. 犯罪主体的特殊情况。

3. 身份犯时,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的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教唆受贿。

共同故意

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同时犯、先后故意、超出故意范围、事前无通谋(或者通谋的内容不一致)均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

实行、组织、教唆、帮助。有实行行为是实行犯,其它属帮助犯,教唆犯

两人预谋抢钱,甲要求乙一起抢钱,乙站在旁边不动,甲自己上去抢,抢得钱一起花了。乙为抢劫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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