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宪法学一点通(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3: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公民个人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则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直接表现,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二.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其范围包括:第一,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因而其享有的主体十分广泛;第二,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第三,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第四,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承受不利后果;第五,言论自由存在着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3.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有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组织形式上具有持续性、稳定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社团可因目的不同而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另一类则是非营利性结社。
我国公民结社自由保障与限制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第三,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三.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
内容主要包括:
1.批评、建议权。批评权是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则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2.控告、检举权。控告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区别在于:(1)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检举人则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2)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检举则多为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公民行使控告权和检举权可通过如下途径:(1)对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提出:(2)对违反政纪的行为,向主管单位、上级单位或监察机关提出;(3)对国家机关的违法决定,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4)对国家机关中党的组织或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同级或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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