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讲义:二章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0: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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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条件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在国际法上直接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者或人格者。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即具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法律关系的资格,参与国际关系可完全自主,不受其他主体制约或限制。倘若没有这种资格,就不具备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提条件,不能以国际法主体身份参与国际事务。
(二)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即具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行为能力。在国际关系中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是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的基石,这就要求国际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关系并直接随国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不需要通过或借助于其他主体来实现。实现的权利包括:缔结条约、派遣使节、参加国际组织、提出国际求偿等等;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国际法规则、尊重别国主权、履行国际条约等等。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自然不会成为国际法主体。
(三)是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国际社会成员
这一条件表明:①进行国际交往,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是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提条件;②国际法主体必须是国际社会成员。所谓国际社会成员是指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参与者,其可以是国家、民族,也可以是组织。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这里应重点掌握并区分主权国家、国家组织及争取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正确认识个人和法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在国际关系中,个人是不能以国际社会成员身份参与国际关系的;法人虽可参加一些国际交往活动,但其不具有承受国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不能成为国际社会的平等的一员,而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民间国际组织也因不具备国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主体已不局限于国家,而扩大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等准国家实体。当然,它们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等同的。国家是基本的主体,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是国际法主体。
国家因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和主要作用而成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的理由是:
1、由国际关系的特点决定
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离不了国际关系,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顾名思义,国际关系就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尽管从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结构看,包括国家与国家间的关系,与国际组织与准国家实体间的关系,也包括国际组织,准国家实体相互之间的关系,但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仍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离开了国家的参与和交往,国际法律关系就不能形成和发展。
2、由国家自身的特点决定
国家是有主权的,对外表现为独立权、平等权,不受其他主体管辖和制约,能够与其他主体在国际关系的全部领域内以各种形式进行交往,具有全面的交往能力。从法律角度看,国家不仅具有完全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资格,而且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全部行使上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能力,从而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的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所没有的。比如,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从成员看主要由国家组成,从成立看是根据国家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建立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成员国通过协议授权的,范围是有限的,国际组织的活动不能超出成员国的授权范围,此已足现国家的基本主体地位;民族解放组织作为准许国家实体,已具备了国家的某些特征,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其毕竟是过渡性主体,不可能像国家那样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由国际法规范的内容决定
现代国际法尽管增加了调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的规范,但从整体来看,不论从国际法的传统部门,还是从国际法发展的新领域,仍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和制约国家行为的规范,有关其他主体的制度仅仅是一种补充;从规范形式看,造法性条约的签订者主要是国家,国际习惯法的形成也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反复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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