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困难劳模长效机制建设的调研报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6:04 09:27: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的杰出代表,是时代的旗帜,是宝贵的社会财富。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劳模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大部分劳模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一部分劳模特别是离退休老劳模,工作和生活陷入困境,迫切需要方方面面来关心和帮助。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探索建立起长效机制,使各方面的帮扶能够长期稳定地起作用,尤显重要。最近,我们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南京是全国重要的工业城市。在建设新中国和改革开放的各个历史时期,我市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涌现出一大批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为南京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建国初期,以李士海、郭绍江、余祖熙、禹正秋、李玉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或带头生产、忘我工作,或攻艰克难、锐意革新,或任劳任怨、热心服务,为改变满目创痍、百废待兴的旧南京面貌、加快城市的各项基础建设付出了大量心血和汗水。改革开放以来,周波、武继军、高友忠、杨瑞清、周光裕、张霓、李瑞、朱爱华等一批新时期的英模,创业富民、献身教育、引领正气、爱心助人,以新的面貌、新的行动展现了新时代劳模的风采。尽管所处的年代不同,但劳模们都以其对党和国家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群众的满腔热忱,通过自身价值的释放,给我们的城市注入了激情与活力,为我们的城市谱写了光荣与梦想。

  二`据调查,目前我市共有健在且保持荣誉的全国劳模121名,省部级劳模1588名,市级劳模4010名。全国劳模中,64人已退休,占52%,其中70岁以上的有44人,占36%;省部级劳模已退休1037人,比例高达66%,其中70岁以上的有552人,占35%。市级劳模已退休2415人,占60%。

  从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我市各级劳模中,在职劳模因为相对年轻、收入稳定,生活情况较好,都在岗位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部分下岗退休、年老多病的劳模,不同程度地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有少数劳模生活相当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以及改革改制的深入,一些企业停产、半停产或实行改制,很多以前所评的企业劳模因买断工龄、协保、托管等原因离岗,收入无保障,生活拮据。这些贫困劳模主要分布在化建、轻纺、财贸、农林水等系统及六合等一些区县。如高淳县团结圩良种场市级劳模李青头,单位改制后原享受的待遇全部丧失,生活无保障。还有的是因为土地征用、区划调整,造成一些劳模失去原有的经济来源。如建邺区市级劳模施兴龙、武祥泰,均因拆迁农转居无固定收入而致困;栖霞区摄山镇全国劳模王茹红,本是养蘑菇专业户,因栖霞区搞开发征用了她的住房、土地和蘑菇用房,使其断绝了原来比较稳定的收入渠道,生计艰难。

  二是退休较早,收入偏低。我市大部分劳模都是上世纪50—60年代参加工作的,平均年龄65岁,有些单位劳模平均年龄高达75岁,一半以上的劳模在工资改革前退休,收入偏低,月平均工资最近经过调整后,也只有700元左右,已经跟不上眼下经济发展的水平,无力改善生活质量。

  三是年老体弱,因病致贫。困难劳模中,很多年龄偏大,加之早年的身体透支,现在到了疾病的易发期、多发期,一旦患病,医疗费用都不菲。如2004年接受全国总工会、市总工会补助的145名特殊困难劳模,全都是患有各种重症而因病致贫的。据了解,目前我市还有近14%的劳模尚未参加医保,而一些已经参加医保的劳模则反映,由于医保报销基数低,且部分药物不在报销范围之内,自费负担重,如果染病,就陷入要吃饭就没钱吃药、要吃药就没钱吃饭的困境。

  四是家庭负担重,入不敷出。一些劳模爱人、子女、父母等亲属因无收入、下岗待业或上学、就医负担过重等原因,造成生活难以为继。如江宁区市级劳模孙禄玉,因爱人脑溢血抢救花了8万多元,现在靠药物维持生命,负担沉重;六合区市级劳模单义顺,母亲长年生病今年病故,欠了很多医药费无力偿还。还有诸如突遭天灾人祸,生活和精神遭受沉重打击致困等情形。

  三`必须看到,长期以来,劳模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使个人身体健康、发展机遇、生活质量等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尤其是建国初期苦干实干型劳模,由于早年身体和精力的透支,不少人都落下后遗症,健康状况堪忧。也有一些劳模忘我工作,始终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主动放弃了一些有利于个人发展的机会。时至今日,不可否认,他们中的一些人生活出现困难,与他们当初只讲奉献、不图回报的付出不无关系。如果现在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处于困境中的劳模进行必要的帮扶,就有可能会伤害他们的感情和信念,就会削弱劳模精神在社会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近年来,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对困难劳模的生活现状也越来越关注,已经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对困难劳模进行帮扶,如全总每年向全国劳模发放“三金”(慰问金、帮扶金、补助金),省政府每年春节前向省部级劳模发放慰问金。

  我市的帮扶措施主要有三项:(1)市政府从2000年开始,每年拨付20万元,作为困难劳模专项经费,2005年增加至30万元,用于对我市困难劳模的定期补助、春节一次性补助和平时的临时补助及慰问;(2)从1993年开始为劳模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并且在2000年出台的《南京市劳动模范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3)面向市级以上劳模提出,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2平方米,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廉租房。另外,一些区县和单位还采取了结对帮困、与有关部门及单位协商解决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模再就业、定期组织劳模体检、对生病住院的劳模给予一次性补助等帮扶措施。

  这些帮扶措施在一定层面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面对众多困难劳模根本性的需求,这些帮扶措施往往只是一时之举,不是经常之策,只能缓片刻之急,不能解长久之需。只有建立健全关心帮扶困难劳模的制度性规范和长效性机制,加大贯彻执行的力度,才能为这些曾经作过重要贡献的劳动者提供可靠的生活保障。

  四`建立健全帮扶困难劳模的长效机制,我们建议当前应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困难劳模帮扶基金制度。基金以政府出资为主、工会经费补助和社会募集为辅,委托工会或劳模协会代管,主要用以帮助下岗劳模、重病劳模以及过世劳模的困难家属等,有效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基金使用上,应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严格审批的原则,设置专用帐户,根据劳模的困难程度,由劳模协会集体协商确定发放标准,并实行公示和帐务公开,确保基金合理公开使用。部分外省、市已经在这方面率先开启了步伐,如河北省2005年下发了《关于建立河北省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救济基金的通知》,决定每年由省财政注入600万元、省总工会注入100万元,共计700万元资金,用于对全省低收入和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定期实施生活困难救济和特殊困难劳模帮扶;扬州市也于2004年底设立了主要来源是政府资助的困难劳模帮扶基金。他们的成功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吸收。

  二是完善和落实有关帮扶劳模的政策规定。建议制定或修订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模管理、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或增加帮扶困难劳模的条文。给劳模提供一些实质性的优惠待遇,如凭劳模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观、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可以得到优先或降低费用的照顾,增强劳模的荣誉感。在劳模慰问金、抚恤金发放上,应城乡统筹安排、同等对待,不宜使城乡劳模帮扶标准差距过大。加大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发放荣誉津贴的落实力度,鉴于有些单位对劳模津贴、保险待遇的落实相互推诿等实际情况,建议劳模当选后由所在地区政府及单位按比例进行一次性待遇支付,切实解决劳模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或荣誉津贴等不落实的问题。

  三是形成有主有次、各负其责的部门协同帮扶机制。目前,劳模评选办公室只负责劳模评选及一般性的管理、协调等工作。作为劳模荣誉的授予者,政府应在劳模相关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建议由政府牵头,尽快召开工会、农工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题会议,研究协商劳模管理、困难劳模帮扶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实施任务共担,切实改变一些基层单位劳模只评不管的倾向。工会及劳模协会应主动协助政府完善劳模政策、加强劳模管理、解决劳模困难,教育部门应保证困难劳模子女完成学业,房管部门应适当扩大住房困难劳模的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供给数量,工商部门应为困难劳模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便利,劳动保障部门应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困难劳模的财力支持,卫生部门应扩大对其优诊服务项目,司法部门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等。

  四是建立全社会关心帮助困难劳模的激励机制。运用行之有效的方式和载体,加大对困难劳模先进事迹、优秀品质和崇高精神的宣传,呼吁更多的社会力量为困难劳模分忧解难。鼓励企事业单位、企业家劳模和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个体,结对帮扶困难劳模,对帮扶工作做得比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并在发展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有关政策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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