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十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6:04 14:25: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70、一般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妥善保管保管物。
  (3)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
  2、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有关保管费用的义务。
  (2)承担对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71、仓储合同的效力:
  (一)保管人的义务:
  (1)对入库食物的验收义务。
  (2)许可存货人、他单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3)危险通知义务。
  (4)因过失稀奇古怪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二)存货人的义务:
  (1)对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说明义务。
  (2)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3)按约定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4)因过错造成保管人财产损害的赔偿义务。
  272、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典型的以纪念会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劳务的内容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2)委托登山到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合同成立后,如任何一方对对方丧失信任,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且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
  273、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受托人的义务
  (1)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2)报告义务
  (3)向委托人转交因选手人事务而取得的财产
  (4)承揽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千万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千万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委托费用
  (2)损害赔偿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的该项赔偿责任属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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