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6:21 10: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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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法条可以看出,以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哪些属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都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配套政策》对加计扣除的企业没有任何规模或身份的限制。

税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项目已取消,纳税人可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但是,取消审批不等于取消管理。企业必须账证健全,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自主申报扣除时应注意:

一是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齐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二是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等有关材料。

三是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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