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讲义连载(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7:01 10:25: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的实施的概念(略)

  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实现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亦有学者将前两项责任中涉及经济内容的部分称为经济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大体(北 京安 通学 校提 供)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具体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责任大体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单位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罚款等;个人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以相应的刑事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三、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注意多选题)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以下纠纷“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点睛:

  例: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案】B

  3.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具有的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北京安通学校提供)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仲裁组织而言,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点睛:

  该条款一是常常在后面有关章节的合同案例综合分析题中出现,考生应当引起重视;二是该命题也可以以判断的形式考查。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无效的仲裁协议包括: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另外,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程序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北京安通学校提供)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点睛:

  (1)注意比较: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注意加引号的关键词: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况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行政复议

  1、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点睛:

  (1)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是行政行为,一般是行政机关针对其职权行使对象实施,如行政处罚,不包括一个行政机关内部的诸如“行政处分”或者“人事决定”之类的行为;二是“具体” 行政行为。针对具体当事人 ,就特定事务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针对某一类人作出,主要指颁布有关规章的行政行为等)。在把握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时,要善于理解着记忆,不能死记硬背。

  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资格证决定不服的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决定不服的 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

  【答案】ABCD

  (2)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三种情形: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2、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复议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有特殊情形外,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北京安通学校提供)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注命题:

  (1)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三)诉讼

  1.管辖

  (1)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具体情形: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点睛:

  关注关键词: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级别管辖

  把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重大”涉外案件;

  ③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3.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因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其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阻碍诉讼(北京安通学校提供)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若该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则由人民法院判定。

  4.审判程序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不经过一审,不能进入二审程序,但并非每一案件必须经过这三个阶段。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为终审,从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注命题: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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