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8:28 19: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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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以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领导为基本政治特征,与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有本质的区别;它具有中国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的法治国家,而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或者前苏联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模式;它应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国家,并随着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而不断发展。
  问题: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处理或解决问题往往忽视法律的严肃性,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如在征用土地的问题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随便批条子,动辄开口子,结果出现了乱占滥用土地现象,破坏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2.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特点是命令和服从,无论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按个人的意志去执行。
  3.执法不严、违法办案。在司法机关主要表现出有的办人情案,有的超期羁押人犯,违反程序法,侵害公民权益现象屡有发生。还有不少的案件审判后不能执行,造成“官了民不了”的局面。
  4.以罚代法,重罚轻管。有些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偏重于经济处罚,如对假冒伪劣商品,一经查出,只作经济处罚,没有追究制假售假人的责任,结果假冒伪劣商品依然猖獗,给消费者危害极大。
  5.以权谋私,执法犯法。有的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有的以权易钱,钱权交易,直接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玷污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虽然是少数,但影响很坏。
  6.包庇袒护,徇私枉法,有的领导干部或上级机关,对有的执法人员腐化堕落,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麻木不仁,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处置不痛不痒,成了保护伞。
  7.执法中的“实惠主义”,扭曲了法律的公正性。在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凡能带来部门利益的条款都能积极地宣传、积极地执行,反之就消极,执行迟缓或根本不执行,这种以自己利益决定对法律法规的实惠主义态度,严重破坏了执法机关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国方略难以落到实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原因:
  1.法律制度、政策的缺陷。
  当前,一部行政法律法规就有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几个相关管理部门,相应成立一支执法队伍,造成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过滥。执法部门之间职责界限模糊,职能交叉扯皮,其结果是力量分散,各行其是。而许多单位为争取成立执法队伍,成立之时多确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都得靠自己在执法过程中去收费和罚款解决,执法单位受部门利益驱动去执法,对违法之事,一罚了之。同时,执法程序规定不完善,执法责任制、考核和奖励制度不健全,执行中流于形式。从而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2.执法监督的缺陷。
  (1)执法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一方面,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实施的深层次、实质性监督不够充分,往往缺乏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直接有效的控制权。另一方面,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主体,如审计、监察部门等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偏低,权力不足,受制于人,作用很难发挥。
(2)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健全。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于执法者的腐败渎职行为往往抱着“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监督者的监督责任缺失,监督或是不监督的主观随意性强,因而面对执法违法行为时难免出现相互推诿、无人查究的现象。
  (3)监督不力,惩处不严。一些执法监督部门力量薄弱,心有余而力不足,彼于应付,造成监督空档;执法监督的方法简单,手段单一,技术落后,并且形式主义严重,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机关检查,在监督中习惯于搞“既往不咎,下不为例、亲疏有别”;此种做法往往成为一些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者的避风港和保护伞。
  (4)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由于实用主义作崇,在实践中群众监督难以受到重视,因而逐渐丧失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不够,相应的安全保障不够,对重点、敏感问题只能避重就轻或事后报道;社会组织的监督分散和乏力,渠道有限,难以擂鼓,等等。
  3.法律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
  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强制力作为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最高标准,任何人无论职位高低都不能违宪违法,任何文件、讲话都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有的地方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却同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不强,不依法行政有直接关系,他们想问题、作决策,不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习惯于依靠政策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在工作中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
  4.部门保护主义,阻碍了执法的公正性。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往往以利益决定对法律和政策的态度,要么是对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不执行,要么是断章取义,不顾大局,使一些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得不够,同时容易产生行业腐败现象,严重败坏了执法机关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国的方略难以落到实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5.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对严格执法带来不利影响。
  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观念和习惯上依然深深地打着“人治”、“权大于一切”的烙印,这些旧意识、旧观念成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思想渊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不熟悉机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职工作一知半解,缺乏责任心,在执法中常常出现错裁错判的现象,有的执法人员政治素质较差,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泛滥,出现了执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问题。
  6.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使公民难以监督。
  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政务公开,把行政操作的规则、方式、手续、时限、法律责任公布于众,让公民知道如何监督行政。现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程序法虽颁布实施了,但因宣传力度小,知程度低,当公民遇到故意增加审批手续,额外的多收费,拖延的批准时限,附加的制裁等侵害自己自由和权利的行政行为时,还不知道这是违法行政在侵害自己。由于行政权的行使是大量的、经常的和变化的,若无社会民众的经常监督,若无程序规则约束,必然形成行政执法人员我行我素,违法行政。
  对策:
  1.结合普法教育,积极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首先要从各级党政领导做起,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而且要守法、用法,要结合实际,通过学习树立高度的法制观念,要消除“人治”、“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管理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是行不通的,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提高依法决策的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2.完善执法责任制。
  权利义务相一致、权力权责相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执法错误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要予以追究。为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赔偿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用制度规范、约束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行为。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群众深切地体会到这种制度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得民心、合民意的“阳光工程”。
  3.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强监督,要克服种种模糊认识,增强监督主体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理直气壮地依法进行监督。只有打消顾虑,克服各种畏难情绪,解放思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人大监督才能到位。
  4.加强全民意识。积极培育群众和干部的行政法治观念。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群众和干部的责任意、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
  5.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完备、合理的新闻法律制度,规定新闻媒介的权利及其在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时的独立自主性。在赋予新闻媒介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建立合理调控新闻自由,促进新闻媒介自律的法律制度,防止新闻媒介滥用其新闻监督权。
  6.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1)切实抓好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有了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才能秉公执法,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敢于坚持真理,纠正错误。
  (2)执法机关对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或不胜任者实行淘汰,择优任用,确保司法公正。
  7.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确定依法行政的有关具体规则,使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立法是前提和基础,我们要加强政府的立法工作,切实提高政府的立法质量,保证行政行为有法可依。
  (1)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立法,不能各搞各的所谓“法律体系”。
  (2)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要按照法规备案规定,进一步加强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F2F7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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