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复习指导:民法讲义--法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36: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章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法人就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律特征: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它的机关的意思作为其意思,以其机关的行为为其行为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法人之所以能够具有独立的人格就是因为其有独立的财产,这是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具有了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在企业法人中,是否批准一个法人设立的行为,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发起法人组织人通过合伙的行为获得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确认,这就意味着引起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产生了法人,其就可以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二、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企业法人的宗旨及其合同的性质划分。
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就叫做企业。企业法人最大的特点是营利性和持续性。律师收取律师费不属于营利,因为设立律师组织是为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所以不是营利法人,是公益法人。
机关法人,就是传统民法中的公法人,其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设立的,具有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工商局、政府是典型的机关法人。公法人在公法关系中则不是民法上的法人,而是公法主体,其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是私法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公立学校、医院,其虽然是有偿服务,但都不以营利为目的,我们称之为事业单位法人。
共产党、共青团、工会、妇联都是社会团体法人,但不是社团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
按照所有制进行划分。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实行了股份化,实行了各种多元化、社会化的企业管理结构。中外合资企业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三种所有制形式不是传统民法中的理论分类,是中国的一个习惯性做法,是一种历史现实。
按照企业法律形态来对企业法人进行分类,企业法人分为独资企业、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传统民法中的分类。
3、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进行划分。
社团法人是以人为成立基础的,例如购买公司股票的人都是为一个目的即获得比银行利息更高的红利,设立社团法人必须要有社员,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股东,其权利叫做社员权。
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设立的法人是财团法人,例如诺贝尔奖金、宋庆龄基金会、希望工程。财团法人没有法人的意思机关,是他律法人,其设立行为是通过遗嘱行为、捐助行为而构成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之后就脱离法人的活动了,所以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其往往以公益为目的。
4、营利法人、公益法人
按照企业是否具有营利性进行划分。
学校、医院是典型的公益法人,其可以是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是典型的营利法人,其以营利为目的,但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5、本国法人、外国法人
根据法人的国籍进行划分。
我国实行登记注册制。外国企业在本国进行登记的属于本国法人。本国法人以外的其他法人叫做外国法人。
三、法人的特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的理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设立时发生,法人终止时消灭。自然人享有的婚姻等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其只有行为能力的差别。对于法人,虽然其都是依法设立的,但不同的法人由于其设立的目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承担不同的民事义务。我们称之为法人的特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的理论。
主体不合格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法律理论中,法人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理论中,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民事合同就是主体不合格的民事行为,所以是无效的。
法人的机关是指对外代表法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组织。法人的目的、章程是限制法人的机关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的约定如果仅仅是一般地违反了行政性的管理规定,例如一般地超越经营范围,违反了经营方式,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禁止性规定的时候,合同的标的物只要不属于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此时可以按照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因此确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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