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5: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与任意的共同犯罪(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
  这是从刑法分则是否明文规定犯罪主体的必须有二以上才能构成的角度进行的分类。
  1.必要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的犯罪。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组织越狱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任意的共犯。
  二、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分类。
  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先。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既遂之前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三、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
  简单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又被称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实行犯;复杂共犯,则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实行犯外还有组织、教唆或者帮助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有没有组织形式所作的分类。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又分为两类,一种是普通犯罪集团,即其他的以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如抢劫集团、强奸集团、贩卖毒品集团、走私集团、盗窃集团。“犯罪团伙”或者“团伙犯罪”不是刑法所规定的概念。
  一种是特殊的犯罪集团,也就是刑法把组织、领导、参加这种犯罪集团的行为本身规定为一种犯罪的犯罪集团。刑法分则规定了三种特殊的犯罪集团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三种特殊的组织首先应当具备刑法规定的一般犯罪集团的所有特征,还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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