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47)——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7: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85、28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方式有三种:一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而进行的破坏;二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破坏;三是对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制作、传播等行为。这三种破坏行为均要求后果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2注意本罪与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本罪对信息系统的范围则没有限制。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行为犯,只要侵入这些特定信息系统,即构成犯罪既遂, 而本罪则是结果犯,即以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为构成要件。
3行为人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应依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因为这种情形下,计算机仅是行为人犯罪工具而已,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问题。

【重点法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2、234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聚众斗殴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是,本罪由旧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行 为人具有流氓动机,即不是基于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或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而是基于逞凶、争霸、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斗殴,即3人以上出于流氓动机成帮结伙的殴斗。犯罪主体只能 由两种人构成,即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3注意聚众斗殴的转化情形。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不再定聚众斗殴罪,也不能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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