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七章第一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42: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确立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继承、代理和变更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其复议申请资格可以由其近亲属继承。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相关文章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五章第二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七章第四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七章第三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七章第二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七章第一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八章第二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八章第一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十八章第三节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确认的种类与形式举例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