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导:范文(十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30: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结婚生子”的娱乐活动,是个性自由的最大化体现,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实现自己的梦想。但此种娱乐方式,在法律上存在着诸多可以探讨的问题,具体而言:  

(1)该项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该项行为,以他人的肖像为衬托,已明显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根据宪法,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侵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2)该项行为有违反公序良俗之处。公序良俗是指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谷。年轻男女自己要看一下自己未来的“孩子”,这未尝不可。但如果跟明星或第三人来生“孩子”则未必能被现阶段人民大众的普遍思维及认识水平所接受,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3)该项行为存在着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违背善良风俗的可能性,对其不加以限制,则可能引起社会秩序的一定混乱。  

(4)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是法需要维护的两种基本价值。不能因为个人自由而偏颇社会秩序,不然会引起社会的混乱,而自由也失去了保护的基础。不能因为社会秩序而偏颇个人自由,否则,窒息了社会活力,社会无从发展。为了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适当地限制个人自由,但以不逾越此目的为其合理限度。结合本题所给信息,该项服务行为是个性自由的体现,有其合法与非法之处。为了社会秩序的维护,我们可以对该项自由进行适当限制,肯定其合理之处,否定不合理之处。但不能全盘否定,否则就逾越了其目的的合理限度。  

我们从该案中也能看到,科技给法律带来了挑战。一般说来,科技对法律起着推动作用,但也带来了问题。应客观公正地分析其利弊,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地解决问题,不要片面地否定科技。

总而方之,个人的自由要保护,毕竟“自由是法律的圣经”,但“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而良好的社会秩序正是其中的枷锁之一。而我们法律人的责任在于,寻求、建构一种合理的制度,以求达到个性自由和良好社会秩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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