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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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同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代理律师应帮助被告人撰写答辩状,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其诉讼权利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律师相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于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