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债的概述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31: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八讲 债的概述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债的内容包括债权和债务。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 权利。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重点问题
债的含义
债权的特征
债务与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护的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人情债"即不为法律上的债。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有发生在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有发生在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方均须为特定人。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特定人间的法律关系,以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一种法律关系。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的特定行为是一种会给当事人常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如当事人间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的法律关系也为债。
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因而其有极广的适用范围,而不单指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也有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之分。狭义债的关系,是指个别的给付关系,自得请求给付的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债权;自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债务。上面所述的债的概念系指此狭义的债的关系。广义债的关系,是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即狭义债的关系)的概括法律关系。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的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以及支付价金的义务,此为狭义债的关系,但除此以外,当事人间还有基于买卖合同所生其他一些义务,买卖合同当事人间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则属于广义债的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 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 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而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 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如上所述,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 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物权关系、知 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说 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因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以达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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