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物权概述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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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物权概述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并未使用"物权"一词,但《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物权的规定。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源自物的权利归属,即法律确认某物归某人所有,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物权与债权制度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制度,两者的联系表现为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结果,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媒介。但两者在义务主体、权利内容、权利设定、标的、权利期限限制、追及力与优先性以及保护方法上存在诸多差异。在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就物权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者包括所有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他物权又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重点问题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2.物权的分类
3.我国的物权立法亟待完善的原因
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支配权利。物权是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和阶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与债权相比较,物权的特点为: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作为绝对权和" 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方面,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或加以干涉。另一方面,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如所有人使用其财产,并在其财产之上获取收益,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人的行为便可以实现。物权的义务主体的义务是不作为,只要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就是履行了义务。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在同一物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在某物之上虽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他人因占有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 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
债权的内容与物权相反,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犯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之间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至于某些债权也可能依法具有某些排他效力(如租赁权的排他性),在这种情况下,该债权已经具有了物权的性质。此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债权人是债务人和某种物权人,相对于第三人则是完全的物权人。
(三)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
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
尤其需要指出,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 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四)物权的标的是物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人对其就无从支配,而且在物权转移时,也无法登记和交付。此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否则,物权便很难确定,法律也难以对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等的客体作出规定。
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到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
(五)在期限上的区别
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即使在一些合同之债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存续期限,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也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但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如果所有物发生转让,尽管原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但新所有人取得了所有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通常认为所有权具有永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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