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笔记第一至四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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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行政主体
  首先需要把握的是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就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三者合一,就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至少有以下三点区别: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1,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2,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3。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1.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他有以下几个特点:
(1)范围与对象是行政公共事务;
例1:夫妻二人在家看黄碟,警察就去把男的抓走了,但这纯粹是个人事务,行政机关不能干预。
例2:有两个学生在旅游途中方式性关系,女孩怀孕,但不知道,后来校医发现了报告学校,学校以两人道德败坏就把两人除名了。这纯粹是个人事务,学校不能干预。
(2)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
(3)手段是有一定强制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原则。他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2)责任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并由其承担因行使权力所产生的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是:(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3)过错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素。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首先,行为责任是行政责任中数量很大的责任形式,如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其次,精神责任在行政责任中所占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法律责任,如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再次,财产责任仍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如赔偿损失、罚款;最后,行政责任也包括人身责任,如拘留。这些责任共同执行着行政责任惩罚、救济、预防的功能。
(3)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他的具体要求有: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手段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 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来确定;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2)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例题:
下列哪些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A.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
B.行政行为不能超越职权
C.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要有法律依据
D.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AD
[分 析]
所谓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3)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4)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的法则。所以AD是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具体要求。B和C项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要求。
例题:
下列哪些活动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A.公安局给所属干警纪律处分
B.税务局干部上街宣传税法
C.财政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D.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
AC
[分 析]
A:这属于行政处分,构成内部人事行政法律关系,是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的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法上对政府的宣传活动的定性没谈及,也可以说,政府花了很大力气在做的工作并没有法律的基础。
C:属于内部抽象行政法律关系,针对的是其下属单位的滥收费行为,而这些收费的“依据”一般又是由财政局自己制定的抽象性规范。。
D:属于司法审判,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1、在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惯例、法院的司法裁判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
2、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法律不抵触)、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位阶不一定比法律低)、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3、重点掌握的渊源
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是涉外案件,国际条约和协定优先适用,WTO规则先适用国内法。
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作为行政法的渊源所作的解释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二、行政合理原则
按照受法律约束的程度,可以将行政活动分为羁束性的和裁量性的。裁量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裁量权限进行的职权活动。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以裁量权限的目的,是使行政机关能够根据行政事务的具体情形作出行政决定,实现个案中的公平和正义。
三、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的功能,是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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