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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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英,女,55岁,汉族,北京象牙雕刻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广和路2号楼4门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潇,女,49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检测中心站干部,住广州市盘福路双井街20-1号201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上诉人陈潇的委托代理人)陈淑媛,女,46岁,汉族,北京万方三里河菜市场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东明胡同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华,女,42岁,汉族,北京市人民教育出版社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鸿,女,37岁,汉族,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林业大学眷7号楼24单元1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湾子胡同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100test,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袁华,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兼以下十位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曾婉,女,65岁,满族,中国音乐家协会离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东里28号楼5门602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曾壮,男,79岁,汉族,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所离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新源里7号楼3单元36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雨生,女,87岁,满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东里28号楼5门602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曾媛,女,64岁,汉族,山东省纺织工业设计院退休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新泽巷2号2楼304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菊,女,45岁,汉族,山西省话剧院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南路3号1号楼4单元14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昕,男,43岁,汉族,中国科学院煤炭化学研究所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27号楼煤化所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毓森,男,63岁,汉族,中国农业科学院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舞蹈学院宿舍1号楼4单元9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淑欢,女,38岁,汉族,中国民航总局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舞蹈学院宿舍1号楼4单元9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志勇,男,30岁,汉族,北京前门老舍茶馆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舞蹈学院宿舍1号楼4单元9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曾惠,男,57岁,汉族,退伍军人,住台湾省台北市民生东路5段69巷4弄15号4F.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惠兰,女,82岁,汉族,无业,住台湾省台北市民生东路5段69巷4弄15号4F.

  上诉人陈淑英、陈潇、陈淑媛、陈丽华、陈丽鸿五人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0)西行初字第196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及原审第三人王曾婉、王曾壮、王雨生、王曾媛、王菊、王昕、赵毓森、赵淑欢、赵志勇、王曾惠、苏惠兰等11人为被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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