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岭河事故幸存遗孤监护权纠纷纪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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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突如其来的缆车坠落事故让当时只有两岁半的潘子灏还没有来得及明白“灾难”二字的可怕含义就成了遗孤。在生与死的瞬间,他的父母想到的并不是自己,而是用双手把生的希望留给了儿子,这被当时的媒体称为“伟大的父母之爱”。
  
  在2000年的“3.15”晚会上,歌手韩红演唱的一首人间真爱歌曲——《天亮了》,唱得回肠荡气,催人泪下,打动了亿万电视观众的心灵,那是因为歌曲中的真实人物潘子灏的遭遇深深震撼了韩红的心灵。5年了,人们怎么也没有想到围绕潘子灏的监护权纠纷问题却一直在纷纷扰扰,潘子灏也在承受着生命所不能承受的纠纷。
  
  突如其来的灾难——引发五年纷争
  
  1999年10月3日上午,潘天麒、贺艳文带着活泼可爱的儿子潘子灏,兴致勃勃地来到贵州省兴义市有着“天沟地缝”之称的马岭河风景区旅游。中午11时30分左右,他们乘坐风景区的缆车准备上山,当时一次只能乘坐10人的缆车,在大家争抢中挤进了35人。当缆车上到100多米高的顶点时,没等他们开门下车,缆车突然下滑,并以极快的速度坠下山底,重重摔到了山下平台上,一场悲剧就发生在这样一个美丽的风景点。这场事故死亡14人,伤22人,受伤的22名游客中,当时只有两岁半的潘子灏因为父母潘天琪、贺艳文在缆车坠地的一瞬间,把他高高举起,给了他第二次生命,而年轻的父母却带着遗憾双双离开了人世间。料理完潘子灏父母的后事之后,他的外祖父母贺俊民、贾琳和祖父母潘朝琚、赖月明均要求担当潘子灏的监护人。从那时起,这两对亲家就开始了长达五年的监护权诉讼和调解之争:
  
  1999年12月28日,潘子灏父母生前所在单位书面指定双方为潘子灏的共同监护人,轮流行使监护权。双方对此指定不服,分别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0年2月2日,城北区法院审理认为,轮流监护容易造成潘子灏在生活与学习上的不稳定,使其对环境及教育方式难以适应,影响其身心健康,而外祖父贺俊民身体有病未痊愈,由祖父母潘朝琚、赖月明这方承担监护责任较为适当,遂于2000年2月2日判决指定潘朝琚、赖月明为潘子灏的监护人。
  
  2001年3月,外祖父母贺俊民、贾琳向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祖父母潘朝琚、赖月明的监护人资格,要求指定自己为潘子灏的监护人。该院经审理认为,外祖父母贺俊民、贾琳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祖父母潘朝琚、赖月明侵害潘子灏合法权益或不履行监护职责,于2001年4月4日驳回外祖父母贺俊民、贾琳的诉讼请求。
  
  此后几年,潘子灏的外祖父母与祖父母为争得潘子灏的监护权不停地打官司或进行调解协商。
  
  2003年6月6日,永新区法院正式受理后支持了潘子灏外公外婆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爷爷奶奶对潘子灏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外公外婆为潘子灏的监护人。对这一判决,潘子灏的爷爷奶奶当庭表示服从,并在法院的主持下,顺利地完成了财产和孩子的移交。
  
  原以为两家老人关于潘子灏监护权的讼争就此画上句号,潘子灏将开始新的生活。殊不料才过了没几个月,爷爷奶奶忽然变卦,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中院指令永新区法院再审。2004年2月13日,永新区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后,将案件移送城北区法院审理。
  
  2004年2月27日,外祖父母贺俊民、贾琳向城北区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撤销祖父母潘朝琚、赖月明为潘子灏的监护人,指定自己为潘子灏的监护人。在双方提供充足的证据面前,法院审理认为:
  
  祖父母潘朝琚、赖月明在法院指定其担任被监护人潘子灏的监护人期间,侵害了潘子灏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1.将潘子灏的存款长期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直到外祖父母贺俊民、贾琳向永新区法院起诉后才于2003年5月3日把这一做法纠正完毕。2.向法庭提交的潘子灏的财产开支账目前后不一。3.潘朝琚的个人存款与潘子灏的存款混存。4.以潘朝琚的女儿潘文洪名义为潘子灏投保,对保费来源未明确,对潘文洪享有的撤保及分红权未作约束。5.以潘子灏名义起诉,因败诉导致从潘子灏的财产中支出诉讼费5810元。6.限制外祖父母贺俊民、贾琳对潘子灏行使探视权,人为地隔断潘子灏与外祖父母之间的亲情联系,不利于潘子灏的身心健康成长。
  
  2004年5月25日,城北区法院对这起长达五年之久的纠纷作出判决:撤销被起诉人潘朝琚、赖月明对潘子灏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起诉人贺俊民、贾琳为潘子灏的监护人;起诉人贺俊民、贾琳对潘子灏监护期间,被起诉人潘朝琚、赖月明有探视潘子灏的权利,逢双休日可带潘子灏回家居住1天,逢节假日及寒、暑假可带潘子灏回家居住假期一半的时间;起诉人贺俊民、贾琳对潘子灏监护期间,潘子灏的财产由贺俊民、贾琳负责管理。
  
  在法院的宣判笔录上,祖父潘朝琚签下的还是他那执著的字:“判决与事实不服,要求上诉。”其实,这次判决,对于他来说,已经没有上诉的机会了,留给他的仅仅只是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权利而已。
  
  五年纷争的根源——谁是监护人
  
  这两对亲家的纠纷和不悦,在于这两对亲家在怎样对待潘子灏的父母亲离开人世后留给潘子灏的遗产金额和保险等方面的事宜。记者发现,2004年2月25日,外祖父母贺俊民、贾琳向城北区法院提交的起诉书和他们2001年2月16日向永新区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一模一样,一字未差,竟然连时间都没有改动,可见这种打官司的毅力和决心是一般人所未能做得到的。而每次提到最多的还是潘子灏所获得的社会捐款、保险金、赔偿金等共30万多元还有相关的保险款项4万多元,这两个敏感的问题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毋庸置疑,也无法回避的。从2004年4月28日永新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的审判笔录就可见一斑。
  
  审判员:为何潘子灏的款项以你的名字存入银行,而不以潘子灏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潘朝琚:因为潘子灏没有身份证,无法以实名存入银行。2003年3月时,潘子灏的户口本还没有办得(好)。
  
  审判员:潘子灏的户口本办理以后,你为何不用潘子灏的名字存款?
  
  潘朝琚:因为银行实名存款是要身份证,没有说用户口本也得(行)。
  
  审判员:你有无考虑过,一旦有意外情况,如何保证潘子灏存在你名下的财产不会被当做你的财产被分割?
  
  潘朝琚:我没有考虑过。如果有这方面的顾虑,那我马上用户口本改成潘子灏的名字,如果银行允许的话。
  
  据(2003)永民特字第3号判决书所称,潘朝琚在开庭前的证据交换期间,即4月23日,向法院提交的潘子灏财产收支明细平衡表上,列明2000年1月至2003年4月期间,潘子灏的收入为386629.28元。同月28日,也就是开庭当日,他又以计算有误为由将收入金额变更为387782.39元。他还把潘子灏的现款余额以本人名义存入4个定期存单共计231030元、3个活期存折。其中,建行存折上于2003年2月12日代工1元,2003年3月1日通存652.78元;工行存折上,于2002年12月23日开户499.33元、续存3069元,2003年4月24日支取3069元;农行存折上,最后一笔是2003年4月16日现存714.8元,余额74061.72元。潘朝琚称,其存入农行的714.8元是以前支付潘子灏开支所余,而工行存折上支取的3069元是自己的钱,发现混存后取出。
  
  也许是双方对这件事争吵太多的缘故,加上旁人的劝说与开导,就案件当中的一些敏感问题,这两对亲家在永新区法院审理期间,曾还就此事达成协议。潘朝琚、赖月明表示,他们负责将潘子灏的存款转入潘子灏的账户;涉及潘子灏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药费等开支,须经双方签字同意才可动用潘子灏的存款。不久,潘朝琚、赖月明分别于2003年4月30日和5月3日以潘子灏的名义办理了30万元的5年定期存单和9669.19元的活期存折。可是在5月8日,潘朝琚、赖月明却不知出于何种缘故,开始对原协议中有关探视、财产开支方面的条款反悔。他们认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支潘子灏的费用,没有必要征求贺俊民、贾琳夫妇的同意。显然,这样的态度无法征得亲家贺俊民、贾琳夫妇的首肯,当然官司就不可避免的还得继续打下去。
  
  对于潘子灏的保险费方面的问题,双方也进行过调解协商,虽然达成过协议,最后也因为单方面的原因,这纸协议也形同虚设。开始大家达成共识认为:由双方与潘文洪(潘朝琚之女)订立一份协议,约定在协议中明确投保的保费系从潘子灏的财产中开支,保险中有关被保险人及投保人(潘文洪)的财产权益、分红均归潘子灏所有,潘文洪只有投保的义务,无分红及撤保的权利。可是在2003年5月12日,潘朝琚、赖月明向永新区法院提交其与潘文洪签订的协议书却这样表明:潘朝琚、赖月明将自己所得的潘天麒保险赔款50000元为潘子灏投保,并将保险受益赠与潘子灏,三次投保共付保费40606.41元(余下9393.59元一并赠与潘子灏);并委托潘文洪(其女)为潘子灏投保,保费系潘朝琚、赖月明给付并一次性交清,潘文洪保证在保险期间不擅自撤保或变更受益人,保险受益人为潘子灏;潘朝琚、赖月明作为潘子灏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潘子灏行使保险合同的受益权,但是该协议书上仍然没有贺俊民、贾琳的签名。他们认为,贺俊民、贾琳与这纸协议书无关,没有必要让贺俊民、贾琳在协议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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