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二十类类注章注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1:02 10: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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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类 类注、章注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或第六十三章的充气或充水的褥垫、枕头及座垫;
  (二) 落地镜[例如品目70.09的试衣镜(旋转镜)];
  (三) 第七十一章的物品;
  (四) 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或品目83.03的保险箱;
  (五) 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品目84.18);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品目84.52);
  (六) 第八十五章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七) 品目85.18、85.19至85.21或品目85.25至85.28所列装置专用的特制家具(应分别归入品目85.18、85.22或85.29);
  (八) 品目87.14的物品;
  (九) 装有品目90.18所列牙科用器具或漱口盂的牙科用椅(品目90.18);
  (十) 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十一) 玩具家具、玩具灯或玩具照明装置(品目95.03)、台球桌或其他供游戏用的特制家具(品目95.04)、魔术用的特制家具或中国灯笼及类似的装饰品(电气彩灯串除外)(品目95.05)。
  二、品目94.01至94.03的物品(零件除外),只适用于落地式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即使是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仍归入上述各品目:
  (一) 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
  (二) 坐具及床。
  三、(一) 品目94.01至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玻璃(包括镜子)、大理石或其他石料以及第六十八章及第六十九章所列任何其他材料的片、块(不论是否切割成形,但未与其他零件组装)。
  (二) 品目94.04的货品,如果单独进口或出口,不能作为品目94.01、94.02或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归类。
  四、品目94.06所称“活动房屋”,是指在工厂制成成品或制成部件并一同进口或出口,供以后在有关地点上组装的房屋,例如,工地用房、办公室、学校、店铺、工作棚、车房或类似的建筑物。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蜡烛(品目34.06);
  (二) 品目36.04的烟花、爆竹或其他烟火制品;
  (三) 已切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钓鱼线的纱线、单丝、绳、肠线及类似品(第三十九章、品目42.06或第十一类);
  第二十类第九十五章(四) 品目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或其他容器;
  (五) 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运动服或化妆舞会服装;
  (六) 第六十三章的纺织品制的旗帜及帆板或滑行车用帆;
  (七) 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装有冰刀或滑轮的溜冰鞋除外)或第六十五章的运动用帽;
  (八) 手杖、鞭子、马鞭或类似品(品目66.02)及其零件(品目66.03);
  (九) 品目70.18的未装配的玩偶或其他玩具用的玻璃假眼;
  (十) 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货品(第三十九章);
  (十一) 品目83.06的铃、钟、锣及类似品;
  (十二) 液体泵(品目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品目84.21)、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或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
  (十三) 第十七类的运动用车辆(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除外);
  (十四) 儿童两轮车(品目87.12);
  (十五) 运动用船艇,例如,轻舟、赛艇(第八十九章)及其桨、橹和类似品(木制的归入第四十四章);
  (十六) 运动及户外游戏用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品目90.04);
  (十七) 媒诱音响器及哨子(品目92.08);
  (十八) 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十九) 各种电气彩灯串(品目94.05);
  (二十) 球拍线、帐篷或类似的野营用品、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十一)餐具、厨房用具、盥洗用品、地毯及纺织材料制的其他铺地制品、服装、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及具有实用功能的类似货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本章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三、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应与有关物品一并归类。
  四、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95.03主要适用于该品目所列的物品与一项或多项其他货品组合而成的物品,只要这些物品为零售包装,且组合后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这些组合物品不能视为归类总规则三(二)所指的成套货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其他品目。
  五、品目95.03不包括因其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可确认为专供动物使用的物品,例如“宠物玩具”归入其适当的品目。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 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 仿首饰(品目71.17);
  (四) 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 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进口或出口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 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字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品目90.18);
  (七) 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 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 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 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
  (十二)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品目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 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
  (二) 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品目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品目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百考试题编辑整理"#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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