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汇票要点单证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1:02 10: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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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汇票的定义
  跟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Bills of exchange or Draft)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 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委托。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特点
  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票据的法律特征。
  2、汇票是委托支付票据。
  3、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
  4、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和收款人(payee)。
  二、汇票的必备项目
  
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具备的几个必要项目是:
  (1)必须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出票日期;
  (4)出票地点
  (5)付款期限;
  (6)一定金额;
  (7)付款人姓名;
  (8)付款地点
  (9)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10)出票人签名。
  三、关于汇票各必要项目的认识
  1、"汇票"字样。这可以用同义词表达,如:Bill of Exghange;Exchange;Draft等。标出的目的是区别于其它票据。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无条件"是指付款委托不能有赖于某一时间的发生或某些情况的出现,或某一行为的履行作为付款的先决条件。比如,"如果ABC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即支付其金额10000美元。"这是有条件的委托,汇票无效。而"如蒙付款我们将不胜感激"之类的假设也不符合无条件的定义。
  3、出票地点和日期。汇票上应注明出票日期及地点。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如果未注明出票日期,持票人可以补加出票日期。
  (1)出票地点的法律意义:它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汇票所使用的法律在 许多方面都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特别是有关汇票的形式及有效性的问题,一般都是以出票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2)出票日期的法律意义: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决定到期日;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4、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又称付款到期日(Tenor)。 汇票上应当记载付款时间,但如未记载,则被视同为见票即付,这一点在很多国家相同。付款时间一般分四种情况:
  见票即付(Bills Payable at sight),是即期汇票。这种汇票无须承兑,持票人提示汇票当天为付款日期。那些未写明付款期限的汇票即为即期汇票。
  定日付款(Fixed date),即在出票时订明在某个日期付款。这种汇票必须提示承兑。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fter date),即从出票日起算,以出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After sight),即从持票人提示汇票后起算,于见票后的一定期间内付款。
  注意:关于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方法
  (1)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不包括所述日期,即从该日的第二日起算。
  (2)从说明日起若干天付款(from stated date to the date of payment):包括说明日,即从该日起算。
  (3)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at ...month(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到期日为应该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英国票据法》还规定汇票的到期日可以是确定的期限或日期,也可以把将来肯定会发生但不能预先确定其发生的确切日期的事件作为汇票的付款日期,如"于某甲死后三个月内付款"。但《日内瓦公约》只允许采取上述四种办法来规定汇票的付款期限,否则汇票无效。
  5、一定金额的货币。这是指汇票上须以一定的货币表明一个确定的金额,如USD10000.00。此外,还应注意:
  (1)带有利息时,应当注明利息数额,否则为金额不明确,汇票无效。但假如注明利息率及利息起算日期,虽未注明具体金额,仍为有效。
  (2)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6、付款人(Drawee)和付款地点。付款人是汇票委托的受者,并不一定付款,他可以拒付。
  付款人一般与出票人不为同一人。如果为同一人,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可将其视作本票,有的国家法律则认为它是一种汇票。出票人可以指定银行或其它受托人为付款人。
  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是指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地点。如果汇票上未注明付款地点,跟在付款人后面的地址就作为付款地。
  7、收款人(Payee)名称,通常称为"抬头",是汇票第一次的债权人。英美法系国家准许汇票收款人名称不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是无效的。汇票抬头有三种写法:
  限制性抬头。不得转让他人。如:"Pay to John Dabids only"(仅付给约翰.戴维斯)
  指示性抬头。可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如:"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支付给ABC公司指定的人)
  来人抬头。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无须背书。来人台头如:"Pay to bearer"。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出票人一旦在汇票上签了字,就确定了其主债务人的地位。他要对票据负付款责任。
  汇票行为
  汇票行为是围绕汇票所发生的,以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汇票行为包括:
  1、出票(Issue)--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汇票行为。相对地,其余的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
  出票的效力:对出票人而言,其出票签字意味着①担保该汇票将得到承兑,②该汇票将得到付款。因此,在汇票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前,出票人就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而言,便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遇退票时的追索权。
  出票的条件: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以欺骗他人资金。
  2、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背书的动作有二:写成背书和交付。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通常背书都属这一类。具体又有完全背书、空白背书、有条件背书和限制性背书等。
  完全背书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自己签章的背书。
  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但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限制性背书:即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字样的背书。
  (2)非转让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以外目的的背书。
  委托取款背书就是一种。委托取款背书是持票人以委托取款为目的所为的一种背书。实践中也被称为代理背书。这种背书的背书人就是代理权授予人,也就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就是代理人。
  设质背书是另一种。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被设定质押时就成为设质背书。
  背书应记载事项
  (1)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③背书的日期。记载背书日期,可以使票据关系当事人辨别背书的时间顺序以判断背书是否连续,以及背书人在背书时有无行为能力。依票据法,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非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除了以上三项转让背书应记载事项外,委托取款背书应记载"委托取款"字样,设质背书应当记载"质押"字样。
  背书不得记载事项: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因附条件,使票据效力不确定,从而严重影响票据的流通。国外可以有条件背书,但这仅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起作用。②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③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4、承兑(Acceptance)--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承兑也包括两个动作:写成"承兑"字样外加签字,并交付。
  承兑应记载的事项:①"承兑"字样;②付款人签章;③付款日期;④承兑日期。
  承兑有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的区别:
  (1)单纯承兑是承兑人无条件地表示承兑。
  (2)不单纯承兑是指承兑的表示上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这种限制包括以对方提交某种贸易单据为付款条件,或对付款时间、地点、金额等等的限制。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因此,持票人可以视限制条件的承兑为拒绝承兑。假如持票人愿意接受限制承兑,则必须征得出票人和前手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前手即可以解除对汇票所承担的义务。
  5、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下,加入到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参加承兑者称作参加承兑人,被担保到期付款的汇票债务人称被参加承兑人。根据《英国票据法》被参加承兑人的全体后手将因此而免除票据责任。
  持票人同意第三者参加承兑后,即不得于汇票到期日以前向出票人和各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参加承兑行为使追索行为被推迟,从而维护了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誉。
  参加承兑应记载的事项:①参加承兑的意旨;②被参加承兑人姓名;③参加承兑日期;④参加承兑人签字。
  6、保证(Guarantee)--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保证人所负的票据上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保证使汇票的付款信誉增加,便于其流通。
  保证应记载的事项:①"保证"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7、退票(Dishonour)--承兑提示时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付款,都称退票或拒付。
  8、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持有合格票据。
  (2)尽责:只要汇票上没有"免作拒付通知"的记载,遇退票时持票人就应找当地公证人或法院等作成拒绝证书,同时应将退票的事实和原因通知前手。
  (3)守时:持票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以及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均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汇票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根据行使追索权主体标准,可将追索权分为最初追索和再追索权。持票人第一次行使的追索权为最初追索权;清偿了汇票债务的被追索人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请求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称作再追索。
  汇票的种类
  1、按照付款时间不同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2、按照是否记载权利人分: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3、按照汇票流通区域不同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4、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非银行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5、以汇票基本当事人是否有重叠分: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变式汇票是指三个基本当事人有重叠的情况,如出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的指己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的对己汇票以及付款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的付受汇票。)
  6、以汇票是否跟单分:跟单汇票和光票。百考试题收集整理"#F8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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