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四大瓶颈电子商务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1:11 17:07: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和商业模式,电子商务既是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实现自主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许多制约其发展的因素,至今尚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社会诚实信用体系缺失、交易活动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导致消费者权益及知识产权保护难落实,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已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瓶颈。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必须认真找出制约电子商务健康成长的主要原因,尽快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四大瓶颈之一:网上诚信成为公众和企业普遍担忧的问题
诚实守信是电子商务制度规范得以确立和运作的基础,也是有效防范电子商务运营风险的重要条件。网上诚信成为公众和企业普遍担忧的问题。调查表明,有过网上交易经历的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不信任比例高达36.3%,公众所占比例稍低,为13.3%。在对“您对电子商务最担心的问题是什么”的回答统计中,企业中回答“诚信”的比例为23.5%,排名第一;公众中回答“诚信”的比例为26.34%,略低于产品质量,这表明诚信已成为公众和企业在网上交易时普遍担忧的问题。另外,《第1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经常进行网上购物的人数已达3000万人,26%的网民有过网上购物体验。在没有网上购物体验的网民中,71.1%的网民表示不放心在网上购物。此外,调查还发现,公众和企业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缺乏认识使得诚信机构的作用无法得到发挥,这表明了网络诚信已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以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互联网为依托、以国际信用为支撑的诚信体系已贯穿于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是维系电子商务企业与用户之间信用关系的基础,也是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制胜的根本途径。我国电信市场信用失信较严重,已成为制约行业成长的一大“瓶颈”,其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及信息的不对称,网络交易的消费者相对于传统商业的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建设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大力倡导诚信经商,加强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努力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氛围。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加快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建立健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二是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在互联互通、促进流通方面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其它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关键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三是加快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平台。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和电子商务市场信用体系平台,规范诚信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当前,失信行为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的损失日益突出,加快信用立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使信用行为上升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电信等领域不同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及其它经营行为记录,建立覆盖全国的电子商务征信体系,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守信践诺的激励机制。考-试-大-收-集
四是大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的作用,逐步健全电子商务的社会信用体系。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大力发展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信用体系。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遵守行业公约,恪守职业道德,形成有效的诚信风险防控机制。
四大瓶颈之二:安全性问题使消费者权益难保护
电子商务的安全保障主要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更高,但目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仅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原有的法律保护已显乏力。电子邮件是一种利用先进技术进行的通信活动,任何利用网络技术的便利条件私自拆封、泄露、篡改他人通信内容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由于企业可以轻易获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保障,因此,法律规范中应明确企业在收集资料时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取得消费者的认可,这样消费者才能真正享有选择权。只有当消费者充分相信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的购物同样方便有效,出现纠纷同样可以投诉、获得补偿,整个交易活动才能使消费者感到安全。
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如何保证信息的秘密性、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交易业务的不可否认性和不可修改性等已成为电子商务推进过程中面对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我国应尽快建立国家级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A中心),以便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一个既有权威性又具有独立性的非政府性认证机构。CA中心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以形成一个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认证体系,也可以同现有的地方级认证中心相互联系。认证的安全性主要是通过建立一个公共钥匙系统得以实现。CA中心作为交易的第三方机构,不仅对交易双方负责,还负责整个交易秩序的管理。只有确定数据电文的合法性问题,明确CA中心的责任范围和权利是重要环节,才能使其提供的诸如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制作、认证和管理,网上身份认证,数字签名,证书目录查询,电子公证,安全电子邮件等服务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在开放性网络中被广泛使用的电子签名以数字签名为主,认证机构也主要是对数字签名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确认。如果说电子签名着重解决身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那么电子认证解决的则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问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在身份认证上还存在很大漏洞,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就会给信任交易平台的买家造成很大损失,极大地损害其网上消费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身份认证机制,或者说缺乏一套能真正锁定交易者真实物理身份的机制,交易平台的风险就会很大。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上,可以通过法律授权政府相关机构对认证机构进行管理,规定成立认证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法律上推定经认证机构核证的电子签名的证据力,还可以通过市场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性认证服务机构。
四大瓶颈之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域名抢注与保护是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网络信息传播和电子商贸交易方式及途径已成为主流,电子商务活动在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始显现,域名抢注和商标侵权成为某些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网上大量无授权软件下载,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链接他人网站、网页,网络原创作品下载和转载等侵权行为和纠纷大量存在。
域名作为一个公司的标志和形象,既是网上的重要标识,也是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用户要想迅速地找到、使用网站的信息,就必须知道每个网站在网上的地址(即IP地址)。域名是一种与企业名称、商标有着密切联系的资源,自然也成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目前域名争议层出不穷,各类侵权纠纷案件甚多,主要侵权表现在域名抢注侵犯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由于网络域名具有惟一性、排他性和无地域性,因此一旦某一域名被某自然人或公司抢先注册享有,则全球范围内任何其它后来者均无法获得该同一域名。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域名所具有的巨大商机和无形资产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域名抢注便成为某些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一些投机商想方设法抢注有价值的域名再高价出售,其中被抢注最多的就是各类知名企业的字号、商标等知识产权,这些知名企业不得不支付数目巨大的费用购回同自己企业字号、商标相同的域名。现在的域名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域名注册缺乏强有力的规范约束,域名注册机构众多,既没有国际互联网域名管理组织的授权,又没有国家标准,这就使得一些恶意商人有机可乘。这是当前电子商务网络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也就没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运营正常秩序将受到破坏,建立和完善包括网络知识产权在内的电子商务法律保护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四大瓶颈之四:立法快慢关系到电子商务事业的成败
目前,世界上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交易活动十分频繁,电子商务已成为21世纪经济活动的核心,各国十分注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产生的新问题,电子商务的健康成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如何营造一个适宜的法制环境,尤其是通过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关系到电子商务这项新兴事业的成败。
我国自1996年成立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来,电子商务逐步发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保障了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大大增强了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网上交易者的信心。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经注意到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法律规范所提出的要求,许多规定扩展了传统观念上的书面形式。除《合同法》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有关的部委也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如1994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还有2000年12月28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此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0年1月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这些法规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字和电子认证等电子商务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然而,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的欠缺,这些规定缺乏基本法律的权威性,存在一定局限性。我国绝大多数现行法律都是基于纸面环境制定的,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尚未做出实质性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电子商务做出专门立法。
从目前电子商务运行情况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一是法律规则的缺陷,这使得数据电文的合法性及其效力没有法律依据,如何认可数据电文具有与纸介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认定“电子签名”、“电子支付”具有与手写签名及交付同等的法律后果;二是法律规则的模糊,现行规则对待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及其执行力存在不确定性,如何确定交易对方真实身份,确保通过互联网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保护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数据、知识产权、征税等的合法性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三是法律规则不协调,体现在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上存在不同规定,从民商事法律体系看,难以与纸介质书面形式的其它法律相衔接,适用起来困难重重;四是争端解决规则不明确,电子商务涉及到工商、税务、银行、海关、认证管理等诸多部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往往融合在一起,如何确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发生争端后合法、合理和公平地解决问题,对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考-试-大-收-集
电子商务立法的任务就是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产生的实际问题,破除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如何认可数据电文具有与纸介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后果及电子合同证据;如何确定交易对方真实身份,建立健全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如何保护交易过程中涉及消费者权益、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等安全性问题;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等问题。为此,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十分必要。 F8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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