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抵扣受贿款”抵消了什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9: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备受关注的湖南某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受贿案已于近日终审宣判,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然而,此案却并未由此尘埃落定。就在文建茂获释后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的时候,有人开始质疑:个人的捐赠款抵扣受贿款的法律依据何在?一些专家学者也忧心忡忡地指出,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么以“济贫”而受贿、以“社会赞助”而受贿、以“公务活动”而受贿,便可能成为某些人打法律擦边球的托词。

  实际上,本案一审法院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

  问题在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刑法》385条明文规定的,但为什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对同一问题的认定会出现完全相反的结论呢?白纸黑字的规范为何不能产生统一的判决,是法官“素质”过低而无法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还是这里面存在不为人知的“黑幕”?人们倾向于认定:他们当中至少有一方是错误的。如果法律适用如同自动售货机的操作过程,即只要把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像硬币一样投进去,判决就会像商品一样自动蹦出来,那么上述看法将不证自明。但是,如先哲所言,“徒法不能自行”,法律适用是一项人为操作的技术性、系统性且又艺术化的工作。

  法律应当代表正义,这一点恐怕无人会否认。但正义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活生生的正义必须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中展现。不论是成文法还是普通法国家,其法律适用的主要渊源(法律条文或判例)虽然有蕴涵正义的文字表述,但并不意味着仅仅根据文字就可以发现法律的全部真实含义。事实上,法律往往是语言的产品,而语言本身具有“开放”的特性,它会因语境的不同而出现歧义和模糊,因而在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时,难免表现出种种“漏洞”。

  法律本身的天然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催生出一门新的学问——法学方法论。它是一门关于法律适用的科学,法律适用之所以成为一门专业性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的一套独立的方法理论。正是这个独立的学科从正面回答了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从而使纸面上的规范世界与现实生活融合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方法是“通向正义的正确道路”。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学方法的核心,在它们的指引下,法律适用者屏弃了“法无二解”的传统理念。法律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社会学解释、目的解释等等不一而足。对法律条文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适用结果,有人一直担心法律解释会不会导致“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是非无度”、“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等后果,但正如梁启超先生早就指出的那样,法律解释的学术“禁之终不可得禁”也。正义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抽象正义只能隐藏于具体的生活事实中,所以如何努力让生活事实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保持法律生命力,成为法律解释的首要任务。

  当然,解释和推理绝对不是天马行空,推理要遵循逻辑三段论的基本要求,而解释也不能脱离法律用语和法条文字去追求“正义”,完全脱离法律用语就是推测而不是解释。法律适用者必须坚守的一个基本的立场是:心怀正义之心以贯彻法律条文的规范意旨,使每一种具不同功能的解释方法各得其用、相辅相成。如此,法律的安定性才不致被法律解释的能动性所破坏,正确运用法律解释可使判决结果的可能性被限定在相对确定的范围之内。相反,离开说理的正当外壳,法律便可能成为“遮掩强权的烟幕”。

  行文至此,笔者拟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来对本案做一简要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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