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53: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仲裁程序
【重点法条】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 本法第68条;《民事诉讼法》第258条。

【意思分解】
1仲裁进行中,当事人可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2所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自身无权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
3受理法院有不同情形:
(1)国内仲裁:
①财产保全:按民诉法执行,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规定》第11条);
②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2)涉外仲裁:
①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民诉法》第258条);
②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仲裁法》第68条)。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30条;《贸仲规则》第24~27、65条。

【意思分解】
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员的选定方式也是司法考试热点之一。应注意:
1仲裁庭组成方式:双方各选或委托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由双方共选或共同委托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法定的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同首席仲裁员相同。
3贸仲的简易程序采独任制(《贸仲规则》第65条)。

【不要混淆】
当事人双方不能共同指定所有的3名仲裁员。

【重点法条】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相关法条】 本法第35~36条。

【意思分解】
1了解以上关于回避之情形及决定程序(第34~36条)。
2重点掌握第37条第2款:由仲裁庭依申请或职权决定已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与否;当事人仅有请求权而无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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