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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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重点法条】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本法第423条。

【意思分解】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共同之处,所以可以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则(第423条),但也有区别。司法考试主要考查行纪合同的特性,即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之处,我们复习的主要任务也在这里。
以下是行纪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的特性:
1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商事主体。行纪合同本身也是一商事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同时,行纪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商业活动,较委托合同窄。
2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而非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第414条)。
3行纪人自行负担办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支出(第415条)。
4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即行纪人的介入权,或称自约权)(第419条)。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为一方当事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第421条)。
6行纪人享有留置权(第422条)。
7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第414条)。
8最后请注意行纪合同与《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间接委托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也同样不能对抗委托人,行纪合同没有间接委托合同那种扩张效力。

【重点法条】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意思分解】
1了解第416、417条的规定。
2重点掌握第418条:
(1)行纪人违反委托人的一般价格指示的,分两种情况:①高买低卖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的,行纪人补足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生效;②低买高卖的,如无特别约定,利益归委托人。
(2)受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特别价格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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