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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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讲解】第二大部分的诉讼参加人里面还包括诉讼代理人。着重掌握委托代理人的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这个委托代理人需要有授权委托书,强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意见》第69条解释了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没有具体授权的,那么这种代理人没有权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也就是说这几个权利还要特别授权。另外,这个授权还涉及到当事人在国外时,需要在国外把授权委托书寄回国内,这就需要一个手续,《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强调了侨居在国外的中国人,有三个手续履行其一就可以:1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2如果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3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这里指侨居在国外的中国人。如果是外国人要将《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第59条第3款对照看。这个是两个手续,履行其一即可:1简称公证加认证;2条约手续。注意《意见》第68条,什么人不能作为代理人。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62条,有了诉讼代理人,本人是否出庭的问题。有了诉讼代理人之后本人要不要出庭?一般是不用本人必须出庭了,但在我国还有一个例外,就是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特别提示】2004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37题考查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讲解】民事诉讼证据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证据的种类。在掌握这些证据时,着重掌握前四个,前四个又有所侧重。
1.先看前三个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侧重于证据的界定:书证的特点就是以文字、符号、图案反映的思想内容作证。物证是有一些比较明显的特征,像长、宽、高、重量、痕迹、字迹,不要忽略一个证据可以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要从不同角度掌握。视听资料的特点是借助仪器,用内容作证。要注意在案件所给的信息之中,把这个证据可能的立法形态都判断出来。前三种证据要注重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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