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十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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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

【讲解】破产程序从民事诉讼部分的考试来看,考的非常少,主要集中在几个点上。一是:破产的适用,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和《意见》第240条。通过这两个条文,可以得出一个破产适用的规律。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适用的范围窄,它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相互之间组成的联营企业的破产。简单说就是都需要是全民企业。剩余的企业一律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另外还要注意破产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破产案件一律用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不准上诉。

第二百零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讲解】
1.第1款强调所有人民法院制作的需要由执行庭来执行的法院的文书,全部由一审法院执行,包括民事的、刑事附带民事的、实际上也包括行政附带民事的,不论它是否是因一审没有上诉而生效,还是已经经过两审终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只要是法院制作的文书都由一审法院执行。
关于一审法院执行,要一并掌握《执行规定》的第4条。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被执行人在外地或者执行比较复杂,由执行机构来执行。在我国人民法庭是没有执行机构的,意味着法庭自己审的案子自己执行;遇到被执行人在外地或者执行比较复杂的情况,由派出人民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来执行。
2.第2款,强调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律文书主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要一并掌握《执行规定》的第10条,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10条强调国内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确定可以参照诉讼的级别管辖。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国内仲裁裁决,作出责令义务人给10万元的裁决,义务人也在北京,10万元的案件在北京进行诉讼显然由基层法院一审,那就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假如600百万的案件,在北京诉讼由中级法院一审,那就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所以这里仲裁裁决执行的级别管辖是参照诉讼的级别管辖来确定的。涉外仲裁裁决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执行异议的判断和处理。执行异议由执行员来审查,根据审查的情况,如果理由成立,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这涉及到执行异议的判断。执行异议强调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所以执行异议人类似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者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例如,甲、乙打官司争电视所有权,丙说电视是自己的,毫无疑问,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甲、乙打官司,丙对此不知,进入执行程序才知道此事,需要执行的财产是丙的,所以丙要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百一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讲解】 一定要记住委托执行的,受委托法院不能拒绝委托,否则,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他执行。这也是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另外根据《意见》第261条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讲解】根据第1款执行过程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是终结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需要自觉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例如甲、乙之间有权利义务纠纷案,甲欠乙5万元,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甲付给乙5万元,后来因为甲不付款,乙申请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甲又与乙协商,5万元和解成4.5万元,如果之后甲将4.5万元给乙,乙也接受,自觉履行完毕,执行程序结束。但如果4.5万元甲只付给4万元,这种情况下,乙不能申请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中剩余的5千元,而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5万元判决的执行,只扣除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将来再执行。所以对第2款要理解背后相关的东西。执行和解始终是重点,曾经在案例中考过。
【特别提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和解,但不可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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