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售票员追凶受伤状告单位赔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8: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日,备受关注的公共汽车公司女售票员因保护票款受伤而向公司索赔的案件,在湖北省江岸
区人民法院岸北法庭得以圆满调解结案。法院最大限度地使保护集体财产的女售票员叶某的权益得到保护,弘扬了社会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较好统一。

今年2月27日、3月2日,武汉晚报以《女售票员血洒500米追凶》和《车队慰问斗歹徒女售票员》为题,追踪报道了发生在解放大道的一起公汽公司女售票员为保护票款被歹徒砍伤右手的事件。一时间,被砍伤手臂仍奋勇追赶歹徒的女售票员叶某成为社会关注的英雄,受到群众一致称赞。

然而,犯罪嫌疑人在逃,劳动部门亦因叶某伤情较轻没有认定为工伤,叶某的损失如何得到救济成为棘手的问题。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公汽公司赔偿其损失。

公汽公司认为,公司在叶某住院期间已垫付3000元医疗费,现在叶某的伤情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理当由实际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公司依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仅应在受益范围内即叶某保护的票据价值约1500元的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此反诉叶某退还已垫付的超出部分的医疗费。双方意见分歧大,矛盾冲突激烈。

由于本案致害人在逃,法院无法追究其对叶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赔偿权利人(叶某)可请求受益人(公汽公司)得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即获得的补偿仅在其保护的1500元票款数额内,这与叶某实际所受损失相差很大。且因公汽公司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赔偿归责原因,叶某还有承担返还医疗费的风险。

因此,岸北法庭认为,如就案办案,此案依法判决并不难,但叶某保护公司票款的正义之举本应该给予肯定和褒奖,现在却连基本损失都得不到补偿,势必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同时,法官还考虑到原、被告之间不是单纯的赔偿权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叶某是公汽公司职工,伤愈后还将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之间不仅存在而且还将继续这种劳动关系,如果案件简单判决,不仅旧的矛盾没消除,双方之间还将会有新的隐患。所以,庭里确立了调解解决纠纷的思路,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还适时调整调解方法,到被告单位向党支部书记、经理主要负责人讲解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叶某受伤是为保护公司利益,属《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应当受到奖励的行为,其行为充分体现了职工热爱企业,保护公共财物不受损失的高尚情操,叶某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企业效益和社会价值不能以金钱来估量。

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公汽公司逐步认识到叶某的行为是值得弘扬的正义之举,在公司内部树立这样的优秀典型,会产生良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后,公司不仅放弃了反诉,还补偿了原告8000多元,双方满意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此案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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