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讲义:普通程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57: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制度,集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程序所共同适用的原则性规则,实际上起着程序通则的作用。

本章应重点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起诉的条件和方式

1.起诉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起诉的方式。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起诉,二是口头起诉。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二、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起诉并不能当然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要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才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0.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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