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修订公司法从五个方面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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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公司法》的修改将本着一个使公司设立,更加便利,公司设立的门槛更加降低,按照这么一个原则,我们可能会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从现在的五十万、三十万、十万统统降低到五万。如果这样的一个方案通过了以后,我们注册公司就会方便得多,尤其是一个有限公司的设立会大大方便。过去我们在三资企业里面出资还可以分期缴纳,而现在《公司法》里面没有这个规定,新的公司法修改了以后,还会要允许我们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不需要一次缴纳,还可以分期,两年内交,第一次比如缴纳20%就可以了。出资的形态也会发生变化,现在我们规定的出资形态只有五种,国家、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修改以后的《公司法》很大的一个可能的变化,就是把股权给出资了,我们的联通在中国上市的时候,用的就是中国联通集团在香港的股权,世界许多发展、发达的国家都用股权来出资,股权本身也可以到银行去质押贷款,如果股权可以质押也可以让股权来出资。我假如在公司里面拿实物,货币这种形态来出资作为我的股权,我同样可以拿股权在另外一个公司出资。当然拿股权来出资以后,股权怎么评估,股权怎么样对债权人有哪些风险,有一系列的问题,包括会计师们都提出来,拿股权来出资,在会计帐目上怎么体现。应该说第四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要把转投资的限制取消,这个现在已经都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了。按现在的《公司法》规定,一个公司在另外一个公司去转投资的累计的,不得超过本公司的净资产的50%,这个比较严。

当然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一个公司既然规定了主业,你主要是搞建筑工程,你是一个房地产开发,那你应该主要的钱拿来作为你这个主业来经营,你怎么拿去搞投资,投到别人那里去,甚至买股票。过去我们法院也有这样的判例,拿自己的净资产50%以上去买股票,也应该说是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转投资的限制。这一条显然越来越不合适宜了,因为我们知道转投资的限制会违反了一个资本的规律,资本的规律是哪里能够产生最大利润我投到哪里去,如果投在我自己的企业里面产不出更多的利润,投到别的地方去能够产生更大的利润,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益,那为什么不能够转投资到别的企业呢?所以如果我们这条取消的话,那将来我们企业没有转投资的限制,我看到其它的同类的企业,烟草行业或者其它的,其它的部门或者地区认为这个更有效益,也完全可以不受限制在这儿投资。第五个就是将来《公司法》修改以后,会允许一个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这将会是一个很大的变化。现在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是二到五十个人,可是美国欧共体,日本、韩国、台湾都允许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这条放开了以后,我们将会有国有的独资公司,法人的独资有限公司和一个自然人的独资公司。这样的话,设立公司,设立有限公司更加方便了。

实际上为什么这么改呢,不让一个人搞有限公司,我随便拿一个什么东西就注册了。所以我们如果规定必须非要两个以上,有时候硬凑也会出现很多问题,还不如放开,但是放开了以后就出现问题了,如果一个人的股东,我们把他叫做一个自然人,或者叫做一个个人,或者一个法人的出资,你必须把你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分清楚,如果股东的财产跟公司财产分不清楚,一个股东认为公司财产就是我的了,我随时可以把公司的财产拿过来归我自己,一旦有这样的情况,他还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公司欠的钱你要来还了,所以变成一人的公司以后,还有一条底限,底限就是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必须分清,如果你没有出资到位,你从公司的财产抽资本,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说这个公司就是我一个股东出资的,所以我随便可以抽资本,不行,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要控制,要不然一个股东也可以,一个自然人也要承担,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一人工饲放开了之后,对我们很重要。最后将来可能股份公司的设立要放开一点,设立更方便一点。按现在的写法一个股份公司的设立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个太严了。而股份公司又有发起设立,又有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在我五个发起人之间,把这个股份公司的一千万交足,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额也高了,一千万了,这个没变。这样的话,我自己交足了,我不向社会募集,可以。那你设立应该方便一点,跟一般的有限公司一样。如果你要是向社会募集,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因为向社会募集的时候还要证监会来批准。

我想这几条说明将来我们设立公司的门槛要降低,设立公司要比过去方便得多,这对我们企业来说,要注意什么?第一个,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设立公司比较简便了,门槛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也降低了,你跟人家打交道,你说你成立方便了,但是人家这个公司注册资本只有五万块钱,你要跟他打交道,那你要小心一点了,所以一看一个公司的信用,不绝对看它注册资本多少,更重要是要看他实有财产有多少,而且也不仅看它实有财产有多少,还要看它平时跟你打交道的信用如何。财产并不多,但是一直很讲信用。财产很大,几千万,不讲信用也不行,只要他注册资本真实的,没有欺骗,写的就是五万,写的就是十万,那你跟他打交道要根据他现在的注册资本多少,根据他实际有的财产有多少,根据以他现在对外一般往来中的商业信用有多少,你来跟他打交道,这是现在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公司法》修改以后,将归有更多的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在章程里面自己去规定了,不完全由法律来规定了,允许章程自己规定了。给我们的公司,给我们的企业更多的自由意志,国家减少这种强力性的干预,非得按这么去做,章程可以自己去规定了。这就跟我们的行政许可法通过的精神一样,行政许可法也有一个精神,当事人自己能解决的事最好自己去解决,国家不要管闲事了,人家按合同章程自己能定的,你国家何必管呢。协会里面,社会的功能能解决的,也尽量由那儿去解决。实在必须要国家干预的,才用国家的权利来干预。这样的话,也会有几条变化了。比如说评估,是不是必须要强制性的评估,当事人自己的评估可以不可以,股权转让里面的一些问题都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分红的比例是不是完全按照出资的比例,现在公司法也说分红的比例就是出资的比例太绝对了,那我将来发行优先股可不可以,有的人指优先分红,不参加,完全可以不可以,像这些完全允许章程自己去规定。

在公司法有更多的任意性规范里面,对大家来说最重要的一条将来的变化按现在来说,几次讨论过都没有变,那就是经理的权限从法定的变成约定了。经理究竟多大权限,并不要法律给你明确做规定,12345都说得非常清楚。我们现在经理的权限依然没有法定,董事会有哪些,股东会有哪些权益,董事长有哪些权益,经理有哪些权利都给你罗列全了,可是经理和三会不一样,三会是公司的意思机构,我们法律上来讲,股东会是决策机构,重大决策机构,董事会是最高管理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而经理人是执行机构,是执行人,执行人权利多大,那由股东会决定,由章程决定,由董事会决定。所以现在的修改是这样写的,经理的权限由章程和董事会决定。章程里面规定你的经理权限多大,你的公司规模扩大,你也可以把经理权限对外进行签定合同,你也可以写上经理不得对外做担保,你可以写,经理权限多大,那是董事会和章程来决定的,当然你限制了以后,怎么公告,怎么让人家知道,你章程写了,大家应该是知道。所以这一条将会有着很大的变化。将来可能还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很可能要规定股份公司,对外能够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止是一个了,这是什么意思?这是我们要跟国际接轨,国际上并没有我们现在这么非常严格的只有一个人是法定代表人这个概念,董事会的成员都可以独立对外,董事都可以对外代表公司,你说他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什么,难说,他可以对外代表人,因为他是董事嘛,所以我们现在可能将来也会允许,尤其是一个股份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成员都可以不用对外了,代表公司了。那么这样的话,我这个公司有五个董事会的成员,那么这个成员对外代表公司的权限要写清楚,这些人的权限是什么?各自权限怎么样,应该在法律里面做规定,在章程里面写清楚。

这个对我们企业来说,对我们公司来说,意义何在?就是说我们要注意在章程里面把你自己公司里面的一些特色,你公司里面管理的权限,你公司里面这些的问题要写清楚。我去年碰到这么一个案子,一个公司的老总,总经理把一个公司拥有的重大的在外面的投资利益,在人家一个公司的控股,70%的股权卖掉了,自己就做决定了,那当然不行,这不是你总经理的权限,你总经理把股权卖了,股东说有意见了,然后总经理说这不是我的权利,我越权了,但是要求追认,董事会决定了,四比三确认,追认他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是股东会不同意,否决,法院马上问这是谁的权限,到底是听董事会的还是听股东会的,总经理没有这个权利,但是董事会批准了,可是股东会否决了,最后谁决定,像这样的问题你应该将来在章程里面写清楚了,如果涉及一个公司的重要的股权利益,到多大,担保的利益怎么样,那该是谁的权利就是谁的权利,你自己在章程里面写清楚,你章程里面不写清楚怎么成。

所以以后要在自己的章程里面写清楚。有一次国资委召开一个国有企业并购的会议,英国石油公司的一个海外收购部的经理,我跟他正好是在同一个时段,他讲完了以后,下面的人就问他,英国石油公司这么大,你们在海外收购也好,你们资产出卖也好,究竟是谁的权利,他说在章程里面写得很清楚,到多少吨以上,那应该是股东会来决定,哪部分是由董事会决定的,哪些是总经理决定的。他说我一个部门经理也有权利,在百分之多少内是我的权益,我不能超过我的权益。所以将来我们管理的权限,经理,部门经理,董事会的哪些股东会的,你应该在章程里面写清楚,章程为本,这是你们自己决定的。将来就会有很多的问题,章程要写得很清晰,章程要体现你自己的管理特色,章程要体现你自己权利的划分,章程可能要发生争议,也可能这个章程是否有效,这个章程自然可以规定了,违反不违反《公司法》或者别的什么东西。我们现在有对合同有效无效的争议,将来我们对于章程的争议会越来越多,可能有人说这个章程写得合法不合法,违法不违法,效率如何也会体现。

所以第二个问题我们将会提高章程的作用,允许公司自己在章程里面自己做规定,这样我们要求章程更能体现你公司自己管理的一个特色,每个公司管理并不一样,除了法律规定强行必须有的你不能说我搞一个章程来,没监事会,那不行,中国《公司法》必须有一个监事会,你说我学美国的方式不可以,你说我设立一个CEO,可以不可以,我们公司法里面虽然没有设立,但是CEO是执行机构,你是允许的,你设立独立董事可不可以,我们独立董事有规定,你愿意设就可以设,你不设也不违法。但是上市公司要设,所以我们要看章程里面哪些是可以自己规定的,哪些不能自己决定的,哪些是国家强制设立,必须按照这个来做,哪些是允许章程自己规定的。这是第二个。

第三个,我们《公司法》将会修改,将会更大的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应该说控股股东利用控股的权利,控制的权利,获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这在中国公司实际上还有不少。现在我们可能有这么几条的规定,第一个是明确规定累计投票制,股东在选举的时候,把你所要选的九个董事合起来投,其中投一个,累计投票制,我只要拥有公司里面三分之一的股票我就有三分之一董事会的席位,大体是这样。而不是说我只要拥有51%的股权,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都是我的,不能这样。累计投票制实行以后,可以解除很多问题。第二个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到控股股东利益的,或者关联关系的交易,无论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的时候,和控股股东有关联的董事也好,他的控股股东也好,都必须回避,你不能讨论给控股股东一个担保,给控股股东一个交易,控股股东在这儿来表决,不行,必须要规定,他不能行使表决权,他必须回避,没有经过回避的,可以向法院去进行诉讼。第三个想规定规定一些重大的事务要由股东会来表决,甚至考虑要不要三分之二的表决,这样的话,用这种累计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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