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20: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商标法明确保护在先权利,而著作权在学理上以及众多我国案例中均被确认为在先权利。但是法律保护在先权利并非没有限制,在先权利人自己首先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以寻
求法律保护。西谚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人。如果不对在先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给予一定的约束,可能导致对在先权利过度保护。通常在刚开始,注册商标人也许有打法律擦边球的想法。但这并不能否认有些经营者在其后通过长期诚实努力的经营积累了消费者的信任。这些宝贵的商誉是经营者以辛勤投入而积累的无形财富。如果允许在先权利人在任何时候主张权利,则可能纵容权利人先故意放任,坐等他人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以至到相当的程度再突然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这对那些“从良”的经营者同样是不公平的。
  同时,法律保护的视野中不仅存在着在先权利人,还有同样需要保护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善意第三人利益,无论注册时是否侵害了在先权利。商标的功用是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由于使用是注册商标权持续有效的法定条件,商标通过长期使用会产生新的权利状态,建立从商品或服务的供应链起点到最终消费者终点在内的新的经济秩序。如果在先权利人得以任意打破业已形成的新秩序,会造成消费者无所适从,而供应链也会在生产、推广、批发、零售、消费各个环节被迫重新组合,社会经济秩序无法稳定。
  对在先权利人主张权利给予5年的时间限制并不是中国商标法的独有规定。事实上这也是《TRIPS协议》对各成员国的要求,并且日本商标法在第47条也规定因在先权利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须遵守5年的时效。5年的时效限制归根到底是法律为了平衡在先权利人、社会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综合考量后的结果。是否在5年时效内主张在先权利是法律天平倾向何方利益的决定性因素。本案在先权利人未能及时申请撤消商标注册,已经错过了法定期限。
  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为例外,在先权利人中只有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不受上述5年的约束。适用第13条的前提是在先权利是驰名商标权,并且该商标必须在被争议的商标获得注册之前就取得驰名商标的资格。商标权以地域性为原则,仅以在特殊情况下获得跨越注册地保护为例外。没有注册但请求特别保护的商标,在未注册的法域中也须具有一定知名度。适用商标法第13条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如果在司法和执法中普遍适用就破坏了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蜡笔小新虽然是著名的漫画作品,但是不等于说就是可以获得跨地域保护的驰名商标。能否满足以上条件,依法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本案并不符合第13条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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