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建制与其他建设模式的关系(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31 19:07: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后
  
该阶段主要任务是实现初步设计中的各建设目标。为了解决“工期马拉松、投资无底洞、质量无保障”问题,必须改革传统的指挥部模式,实行代建制,国家资金由注入方式变为投资方式。为了保证实现预期目标,代建单位应由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委托,让代建单位对国家负责,并通过招投标确定。
  (1)资方的作用
  该阶段主要的关注焦点是建设目标的动态控制。国家可以建立目标责任制、费用索赔制、履约担保制等来分配主要的建设风险。
  为了发挥目标责任制的作用,应该对代建单位提出的造价目标进行考核,奖罚额度可以控制在超过目标标准的50%-70%;由于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节省,标准过低,代建单位会产生宁可花钱不愿省钱的动力,当然标准过高也不符合市场双赢的规律。
  在索赔制问题上,假如不给代建单位索赔权,代建单位只能增加风险费用。那么当风险不发生时,国家因无故支付此项目费用受到损失;当风险发生时,由于此项费用不能抵御风险,造成代建单位破产,结果还是国家受损。因此,费用索赔制是降低工程造价的最合理制度。
  (2)建方的作用
  代建单位可以自营设计、监理业务,考虑到代建单位以工程咨询单位为主,注册资本较低,因此不宜承担施工任务,以便国家控制建设风险。但是,由于代建单位具有市场行为特征,当代建单位具有自营能力时,国家不应强行规定代建单位必须将各专业工作,通过招标形式委托别的社会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尽管委托方对代建单位进行了上述限制,但代建单位还是根据合同法向委托方提供业务额10%(包括自营业务)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3)用方的作用
  使用单位应协调好参建各方(代建、监理、设计、|百考试题|供货商、承包商)与当地的各种关系,解决好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问题。考虑到政策处理所需的费用弹性很大,且系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宜由以技术型为主的代建单位承担,所以该项工作宜由使用方负责实施,国家资金宜以补助的形式由使用方包干使用。
  同时,使用单位需要对工程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时,应首先取得代建单位的书面意见,然后再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代建单位应本着对国家负责,作好参谋工作;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批准进行初步设计变更。不管此类变更有否批准,使用单位不得以此来为难代建单位,并在工程验收时发难,所以建设项目验收应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组织。
  3、建设市场上几种常见的建设管理模式与代建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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